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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对照表2014-08-13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二、具体方案                              二、利润分配顺序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      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润弥补亏损。
       2、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金。
       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
       任意公积金。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润,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经股东大会审议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通过,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
       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4、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
       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
       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三    三、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三、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当期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按照合并报表、母公
       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
       同意,董事会可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      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
       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例。
       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        (二)期间间隔
       抵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结
                                                 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实施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2-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
                      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 10%,且任意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结合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



                -3-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
                                                 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
                                                 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 1/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
                                                 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
                                                 权益为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七)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
                                                 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
                                                   (八)除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外,公司将根据
                                                 业务发展规划,将累积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及其它资本性投资项目,满足主营业务
                                                 发展的需求。
 四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至 2014 年)分   四、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红规划: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未来三年(2012 年至 2014 年),在满足公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当期资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
       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续年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2、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



                                           -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    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    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
                                               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
                                               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重新审议和披露。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六、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至 2016 年)股东
                                               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14 年至 2016 年),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
                                               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
                                               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
                                               回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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