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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8月)2014-08-13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4 年   月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规范股东大会会议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 2 -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3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5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6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7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 8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董事会另有通知外,将在公司住所地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9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


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10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1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要求


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


案讨论内容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 12 -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13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 14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15 -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的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16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   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17 -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由发起人提出。下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出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经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


                                   - 18 -
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


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


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


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监事当选。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19 -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能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中的一


种:同意;反对;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提交表决的提案同时发表两种或两种以上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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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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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中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有关条款,待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依据本议事规则的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在表


达具体数据时,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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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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