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和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 额为零。 独立董事:杨庆英、郭宝华、唐雪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