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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16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会议通
知。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16: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三色路 209 号火炬动力
港 A 区 8 栋 9 楼。
       (四)现场会议会议召集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238,101,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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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8,58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17,45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52%。
       (四)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31,081,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1%。
       (五)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魏光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 2 -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5 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化
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 207,020,645 股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 3 -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101,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81,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4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4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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