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4 正 文 .............................................................................................................................. 7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7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4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17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18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19 六、 标的资产 ............................................................................................................ 21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1 八、 信息披露 ............................................................................................................ 43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43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买卖北化股份股票的情况 ........................................ 47 十一、 证券服务机构 ................................................................................................ 49 十二、 结论 ................................................................................................................ 49 附件一:专利 ................................................................................................................ 51 引 言 致: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化股份”)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北化股份采取发行股份方式 购买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 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 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 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北化股份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化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北化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北化股份/上市公司 指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46 新华化工 指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山西新 标的资产 指 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北化股份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 指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套资金的行为 北化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 产/本次发行 司100%的股权 北化股份拟向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45,500万元 新华防护/交易对方 指 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兵投资/认购方/认 指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购对象 交易双方 指 北化股份与交易对方的合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系北化集团股东,持有北化 兵器集团 指 集团100%股权 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北化股份的控股 北化集团 指 股东 山西新华化工厂,为新华化工破产改制分立前的主体 新华化工厂/908 厂 指 (原名为“国营新华化工厂”) 泸州北方 指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4 广华奇思 指 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 新疆新华 指 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署的《四川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 协议》 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署的《四川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 补充协议》 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署的《业绩 《业绩补偿协议》 指 承诺及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补充协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署的《业绩 指 议》 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认购对象于2016年7月16日签署的《四川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重组报告书(草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案)》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第 26 号准则》 指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 53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法律法规 指 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投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和评估 指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于2017年1月16日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瑞华 《审计报告》 指 专审字[2017]01300003号《审计报告》 中和评估于2016年12月16日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中和 评报字(2016)第BJV3070号《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 《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年6月30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6年9月30日 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即标的资产之上 资产交割日 指 的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全部转由上市公司享 有及承担之日 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 过渡期 指 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报告期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1-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6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北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北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北化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新华化工 100%股权。同时,北化股份向中兵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5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 施。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新华防护。 2.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新华防护持有的新华化工 100%的股权, 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新华防护 15,000 货币 100 合 计 15,000 — 100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 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值为 83,543.41 万元。2016 年 6 月 2 日,新华化 工股东作出决定,根据该决定,新华防护拟以现金方式对新华化工进行增资,增 资金额为 15,0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2 日,兵器集团出具《关于新华防护器材有 限责任公司向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392 7 号),同意上述增资事项。2016 年 7 月 15 日,新华化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注 册资本增加至 15,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现金增资金额”),本次现金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于评估基准日后完成,因此,本次评估值未考虑本次增资对标的资 产估值的影响。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为: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本次现金增资金额。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标的资产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评估价值以及本次现金增资金额,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98,543.41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尚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标的资 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如经国务院国 资委最终备案确定的交易价格与上述交易作价有差异,则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补 充协议确定以经国务院国资委最终备案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准。 4. 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5. 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及违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过户手续。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 资产过户至北化股份名下之日为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负担自资 产交割日(含当日)起转移至北化股份。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 在该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约定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 6.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归属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 双方依法或依约定承担),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 止的期间,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它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归交易对方 享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它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在北化股份与交易对方 8 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北化股份全额补足。 (三)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方案 1.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股份发行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新华防护,新华防护以其持有的新华化工的 100%股权作为对价 认购北化股份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额赠予北化股份。 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以北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北化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9.96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北化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 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北化股份所处行业 A 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 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北化股份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 响,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北化股份的股票价格相比上述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北化股份董事会可以依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 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i. 价格调整的对象 9 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 整。 ii. 价格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 北化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或; b.化学制品指数(中国证监会分类,88312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 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 iii. 发行价格调整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 若①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满足;②北化股份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北化股份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中小 板综合指数(399101.SZ)/化学制品指数(中国证监会分类,883123)收盘点数 的算术平均值较北化股份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化学制品指数(中国证监会分类,883123) 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化学制品指数(中 国证监会分类,883123)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中小板综合指数 (399101.SZ)、化学制品指数(中国证监会分类,883123)累计下跌百分比较低 者作为调价幅度。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对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0 本次价格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并消除了资本市场整体波动对本次交易定价及交 易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系交易双方从对等角度考虑提升本次重组成功性的有效 机制,有利于本次交易实现军工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iv. 发行股份数量的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股票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 调整。 v. 调价基准日 审议本次调价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vi.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股数随之进 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 6.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 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 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不足一股部分对应 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赠予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计算,上 市公司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8,939,160 股。 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尚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份数为准。 若北化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发行数量 应做相应调整。 11 7. 股份限售期的安排 新华防护承诺,新华防护以其持有标的资产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述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 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 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北化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 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新华防护承诺的股份限售期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的股份限售期不一致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股份限售期相关规定执行。 8. 上市地点 在股份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 9. 滚存未分配利润 北化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北化股份 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 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兵投资。 12 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1.3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5.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根据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5,500 万元。 6. 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0,194,346 股,具体 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股份数(股) 中兵投资 45,500 40,194,346 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尚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本次配 套融资的总金额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 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 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股份发行数量也将根据调整后的 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7.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13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生产项目建设、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 3万吨活性炭改扩建项目 23,000 2 防毒面具军民兼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1,000 3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1,500 合计 45,500 8. 股份限售期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等股票过户至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按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中兵投资承诺,对于中兵投资在本次交易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9. 上市地点 在股份限售期满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全部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 10.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 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北化股份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中,北化股份为标的资产的购买方、新增股份的发行方。 14 北化股份系根据泸州北方、北化集团等 7 名股东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共同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由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各股东出资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瑞华恒信 验字(2004)2049 号《验资报告》。2004 年 12 月 27 日,北化股份取得国务院国资 委核发的《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 资产权[2004]1202 号文),完成国有股管理工作。2005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国资委 向北化股份核发《关于设立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2005]674 号 文),批准设立股份公司。2005 年 9 月 2 日,北化股份取得四川省工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00001823135),注册资本为 148,391,024 元。 2008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57 号),核准北化股份向社会公开发 行 49,500,000 股社会公众股。2008 年 6 月 5 日,北化股份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北化股份”,股票代码“002246”,发行 价为 6.95 元/股,发行后股本为 197,891,024 股。在上述公开发行完成后,北化股份 注册资本变更为 197,891,024 元。 2012 年 4 月 16 日、2012 年 8 月 27 日,北化股份分别召开 2012 年第一次、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3 年 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向北化股份核发《关于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 号),核准北化股份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90 万股。2013 年 5 月 31 日,北化股份经询价后确 定每股发行价格为 7.12 元,实际收到投资者缴入的出资款 554,648,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20,279,100 元。在上述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化股份 注册资本变更为 275,791,024 元。 2014 年 4 月 18 日,北化股份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 年度 利润分派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14 年 6 月 6 日,北化股份实施了 2013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实施本次利润分配后,北化股份总股本变更为 413,686,536 股,注册 资本变更为 413,686,536 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股份持有四川省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7422540773),北化股份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15 住所 泸州市高坝 法定代表人 黄万福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1,368.6536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8 月 23 日至长期 生产硝化棉、硫酸;销售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 证为准);(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 或审批文件经营)进出口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 品;机械设备修理业;商品批发与零售;技术推广服务;废弃资源 综合利用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北化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防护持有太原市工商局尖草坪区分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1087963973991), 新华防护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99.6 万元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06 年 12 月 21 日至长期 防护器材、橡胶制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华防护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 防护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6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北化集团 199.6 100 合计 199.6 1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防护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应予终 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中兵投资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认购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中兵投资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110000016891767),中兵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818 室 法定代表人 唐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 根据中兵投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兵投 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兵器集团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兵投资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应予终 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17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化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北化股份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 壳上市。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6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 要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标的资产及作价、股份发行及认购、标的资 产交割、期间损益、过渡期安排、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税费承担、违约责 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 年 1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新华防护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主要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三)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016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新华防护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主要 就新华化工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补偿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进 行了详细约定。 (四)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 年 1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新华防护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新华防护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新华化工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252.87 万元、 5,824.17 万元、6,391.30 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则前 述业绩承诺期间应顺延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 (五) 《股份认购协议》 18 2016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中兵投资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就本次配 套募资的股份发行及认购、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税费、违约责任、协议效 力、争议解决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前述协议的内容与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前述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北化股份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7 月 17 日,北化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 及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关于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有关条件 的议案》、《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关于聘请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 2017 年 1 月 16 日,北化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四川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山西新华 19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确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 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华防护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同意新华防护将其所持有的 新华化工 100%股权转让予北化股份。 3. 新华化工的批准与授权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华化工股东做出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4. 国防科工局的批准 国防科工局于 2016 年 5 月 8 日下发《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6]478 号),原则同意北化股份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二)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 备案;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及批准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 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本次交易; 20 4.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的批准和 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批准和授权以外,本次交 易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六、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新华化工 100%股权。 (一) 新华化工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 1. 新华化工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化工持有的山西省工商局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7485927717),新华化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6 月 2 日至长期 军用防护器材、活性炭制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 活性炭、活性焦、运输带、橡胶制品、工业防毒面具和滤毒罐、消 防产品、水净化器材、环保器材、空调及制冷设备、活性炭设备及 净化再生装置的研制、生产、安装、销售;承揽工装模具、机械制 经营范围 造、环境工程(除建筑工程);办公家具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 新华化工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21 根据新华化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化 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新华防护 15,000 100 合计 15,000 100 根据新华防护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华化工的股东所持新华化工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二) 新华化工的主要历史沿革 1. 2003 年 6 月设立 2001 年 10 月 15 日,国防科工委下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山西新华化工厂实行 军民品分立的批复》(科工改[2001]680 号),同意将军品科研生产部分从新华化 工厂剥离出来,组建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沿用国营第 908 厂代号。原新 华化工厂继续从事民用产品及三产后勤的生产经营,并逐步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 2001 年 12 月 10 日,兵器集团下发《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山西新华化 工厂实行军民品分立的批复>的通知》(兵器企字[2001]1049 号),要求新华化工 厂按照国防科工委的批复精神和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组建国有独资的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规范操作,确保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 保证军民品分立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3 年 3 月 31 日,新华化工厂提请《关于 908 厂军民品资产负债分割方案 的请示》(厂改字[2003]91 号),经审核分离,新华化工厂资产总额为 32,740 万 元,其中,军品 14,780 万元,民品 17,960 万元;负债总额为 28,126 万元,其中, 军品 8,266 万元,民品 19,860 万元。 2002 年 12 月 10 日,山西省工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晋) 名称预核企字[2002]第 0551 号),核准公司名称为“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3 年 4 月 20 日,新华化工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2 2003 年 4 月 28 日,山西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晋公信设验[2003](0009)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新华化工已收到股东兵器集团 缴纳的注册资本 6,514 万元,其中兵器集团以净资产出资 6,514 万元,占新华化工 全部注册资本的 100%。 2003 年 5 月 20 日,兵器集团下发《关于 908 厂军民品分立军品公司注册资 本的批复》(兵资管字[2003]12 号),同意 908 厂实行军民品分立改制方案和资 产负债分割方案,其中:军品公司资产 14,780 万元,负债 8,266 万元,净资产 6,514 万元。同意 908 厂以净资产 6,514 万元作为分立后的军品公司“山西新华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根据山西省工商局于 2003 年 6 月 2 日向新华化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140000100100722),新华化工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红梅 注册资本 6,514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营:军用防护器材、活性炭催化剂等制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 造、贸易销售、服务。 兼营:活性炭、运输带、橡胶制品、工业防毒面具和滤毒罐、消 防逃生面具、水净化器材、环保器材的研制、生产、销售。承揽 经营范围 工装模具、机械制造、环境工程(除土木建筑工程)等。此外从 事活性炭、活性炭纤维、民用防毒面具、水、空气净化器材、输 送带、橡胶制品等产品的出口机科研、生产、技术改造所需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装模具的进口。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6 月 2 日至长期 根据新华化工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兵器集团 6,514 100 合计 6,514 100 23 2. 2010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10 年 4 月 29 日,兵器集团下发《关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兵器资字[2010]309 号),同意将新华化工整体划 转至北化集团;划转后,新华化工成为北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同日 ,兵器集团与北化集团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书》,约定兵器集 团将其持有的新华化工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北化集团。 2010 年 6 月 28 日,北化集团下发《关于开展股权划转相关工作的通知》(北 化函[2010]45 号),确认了兵器集团与北化集团签署前述《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 议书》,同意兵器集团将其持有的新华化工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北化集团。 2010 年 7 月 15 日,新华化工股东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9 月 1 日,新华化工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新华化工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化集团 6,514 100 合计 6,514 100 3. 2015 年 7 月增资 2015 年 6 月 29 日,北化集团出具《关于 2014 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情况的通知》(北化字[2015]191 号),同意向新华化工增加资本预算资金 5,000 万元。 2015 年 7 月 2 日,新华化工股东做出决定,新华化工注册资本从 6,514 万元 增加至 11,514 万元,增加 5,000 万元以货币形式缴足。 同日,新华化工股东就上述事宜签署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7 月 8 日,山西省工商局向新华化工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40000100100722)。 24 4. 2016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6 年 1 月 8 日,北化集团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同意北化集团 将所持新华化工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3 月 10 日,兵器集团出具《关于将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125 号),同意北化集团将其所持有新华化工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4 月 10 日,新华化工股东就上述事宜签署了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2016 年 4 月 20 日,山西省工商局向新华化工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7485927717)。 本次变更完成后,新华化工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华防护 11,514 100 合计 11,514 100 5. 2016 年 7 月增资 2016 年 6 月 2 日,新华化工股东做出决定,新华化工注册资本由 11,514 万元 增加至 15,000 万元。 同日,新华化工股东就上述事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7 月 12 日,兵器集团下发《关于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山西 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392 号),对上述增资事 宜进行批复。 2016 年 7 月 15 日,山西省工商局向新华化工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7485927717)。 综上,本所认为,新华化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2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新华化工的主营业务 1.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生 产经营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 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军用防护器材、活性炭制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 活性炭、活性焦、运输带、橡胶制品、工业防毒面具和滤毒罐、消防 产品、水净化器材、环保器材、空调及制冷设备、活性炭设备及净化 再生装置的研制、生产、安装、销售;承揽工装模具、机械制造、环 新华化工 境工程(除建筑工程);办公家具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活性炭及炭化料的生产、加工、销售;活性炭及相关产品设备和技术 广华奇思 研究开发、服务 活性炭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新疆新华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资质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生产经营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 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称 新 华 化 武器装备科 根 据 行 业 主 国家国防科 1 工 研生产许可 管部门规定, 2014.12.30 2019.12.29 技工业局 证 不予披露 根据行业主 装备承制单 中央军委装 2 管部门规定, 2016.6 2021.6 位注册证书 备发展部 不予披露 26 武器装备质 根据行业主 中国新时代 3 量体系认证 管部门规定, 2016.6.20 2019.6.19 认证中心 证书 不予披露 质量管理体 00815Q20836 中国新时代 4 2015.12.28 2018.9.14 系认证证书 R6L 认证中心 国防武器装 根据行业主 备科研生产 二级保密资 5 管部门规定, 单位保密资 2015.8.25 2020.8.24 格单位证书 不予披露 格审查认证 委员会 军工系统安 根据行业主 山西省国防 6 全生产标准 管部门规定, 科学技术工 2014.6.27 2017.6.26 化二级单位 不予披露 业办公室 排放污染物 14010841000 山西省环境 7 2014.10.27 2017.10.26 许可证 013-0100 保护厅 国防计量技 根据行业主 国家国防科 8 术机构许可 管部门规定, 2013.9.1 长期 技工业局 证 不予披露 中国合格评 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实验 9 定国家实验 CNASL2120 2016.11.4 2022.11.3 室认可委员 室认可证书 会 涉及国家秘 根据行业主 密的信息系 山西省国家 10 管部门规定, 2015.4.16 2017.4.15 统使用许可 保密局 不予披露 证 人民防空专 用设备生产 人 民 防 空 专 中国勘察设 和安装(滤 用 设 备 企 业 计协会人民 11 毒与净化) 2015.6.3 2018.6.2 证 字 第 4007 防 空 与 地 下 (甲级)从 号 空间分会 业能力达标 企业证书 全国工业产 国家质量监 品生产许可 XK06-015-01 12 督检验检疫 2014.12.18 2019.12.17 证(制冷设 422 总局 备) 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 ( 晋 ) 山西省质量 13 证(特种劳 XK02-001-00 2015.5.22 2017.9.5 技术监督局 动 防 护 用 006 品) 27 中国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 公安部消防 20160818080 14 证证书(正 产 品 合 格 评 2016.11.9 2021.11.8 00330 压式消防空 定中心 气呼吸器) 中国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 公安部消防 20160818150 15 证证书(过 产 品 合 格 评 2016.7.25 2021.7.24 00380 滤式消防空 定中心 气呼吸器) 辐射安全许 晋 环 辐 证 太原市环境 16 2015.10.28 2020.10.27 可证 [02237] 保护局 对外贸易经 备案登记机 17 营者备案登 1260016 2016.5.18 长期 关 记表 海关报关单 18 位注册登记 1401910201 太原海关 2014.9.2 长期 证书 16051815055 出入境检验 200000628 山西出入境 19 检疫报检企 2016.5.23 长期 备 案 号 检验检疫局 业备案表 1400600270 质量管理体 00114Q29603 中国质量认 20 2014.10.20 2017.10.19 系认证证书 R3M/6400 证中心 广华奇 海关报关单 思 21 位注册登记 6402930037 银川海关 2014.12.5 长期 证书 161103163806 出入境检验 00000682 新疆出入境 22 检疫报检企 2016.11.4 长期 备 案 号 检验检疫局 新 疆 新 业备案表 6500608792 华 对外贸易经 备案登记机 23 营者备案登 02558946 2016.11.1 长期 关 记表 (四) 新华化工的主要资产 1. 对外投资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华化工共有 2 家控 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8 (1) 广华奇思 根据广华奇思持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4000071505087X2),广华奇思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平罗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黄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3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6 月 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 日 活性炭及炭化料的生产、加工、销售;活性炭及相关产品设备和技 经营范围 术研究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华奇思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华奇 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新华化工 272 34 2 宁夏广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264 33 3 ADAM WANG(王涛) 264 33 合计 800 100 (2) 新疆新华 根据新疆新华持有的托克逊县工商局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422MA776YNH7W),新疆新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企业孵化研发中心第 二层 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宋春伍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9,804 万元 29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长期 活性炭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疆新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新 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新华化工 5,000 51 2 新疆黑山煤化工有限公司 4,804 49 合计 9,804 100 2. 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 工及其子公司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使用的土地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 土地证编号 地址 号 人 (m2) 权类型 终止日期 并政地国用 新华 1 (2016)第 新兰路 71 号 571,427.52 划拨 无期限 化工 20167 号 广华 平国用(2004) 平罗县城太 2 9,585 出让 2041.5.8 奇思 第 316 号 沙工业区 广华 平国用(2004) 平罗县城太 3 20,543.6 出让 2041.5.8 奇思 第 317 号 沙工业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化工正在申请办理位于新兰路 71 号土地出 让手续,新华化工已经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401082016114),并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 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正在申请办理该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新华化工说明,其 取得前述土地的使用权证不存在重大障碍。最终土地使用面积、宗数等信息以土 地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载信息为准。 新华防护承诺将积极督促并协助新华化工尽快办理完毕该等土地的出让手 续,并最迟在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前完成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该等 土地的权属问题未能如期解决,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新华防护将 30 向上市公司及时进行全额现金赔偿。此外,如该等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 证未能如期办理完成,新华防护将确保重组完成后新华化工继续正常使用该等土 地,如上市公司在重组完成后因不能使用该等土地而遭受任何损失,新华防护将 向上市公司及时进行全额现金赔偿,并积极协助新华化工寻找替代土地进行正常 生产经营。 3. 自有房产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拟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房产共有 111 处,其中 102 处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剩余 9 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具体 情况如下: ①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 建筑面积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证编号 房屋座落 (平方米)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 幢 1 新华化工 3,854.18 1000116103 号 1-2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 幢 1 2 新华化工 13,052.50 1000116070 号 层及夹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 幢 1 3 新华化工 2,152.50 1000116061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5 幢 1 4 新华化工 1,182.30 1000116060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 幢 1 5 新华化工 6,097.92 1000116051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7 幢 1 6 新华化工 2,211.20 1000116081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8 幢 1 7 新华化工 1,894.15 1000116058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 幢 1 8 新华化工 4,294.32 1000116093 号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 幢 9 新华化工 193.27 1000116107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 幢 10 新华化工 5,426.12 1000116090 号 1 层及夹层 31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 幢 11 新华化工 12,178.83 1000116089 号 1 层及夹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 幢 12 新华化工 553.33 1000116088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4 幢 13 新华化工 402.57 1000116087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5 幢 14 新华化工 450.00 1000116086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6 幢 15 新华化工 695.95 1000116092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7 幢 16 新华化工 5,425.86 1000116106 号 1 层及夹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8 幢 17 新华化工 5,952.72 1000116105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9 幢 18 新华化工 338.55 1000116104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0 幢 19 新华化工 626.80 1000116102 号 1-2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1 幢 20 新华化工 1,072.29 1000116101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2 幢 21 新华化工 506.18 1000116100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3 幢 22 新华化工 724.84 1000116099 号 1-3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4 幢 23 新华化工 424.76 1000116098 号 1-2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5 幢 24 新华化工 570.00 1000116097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7 幢 25 新华化工 308.70 1000116096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8 幢 26 新华化工 4,919.06 1000116095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29 幢 27 新华化工 922.24 1000116080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0 幢 28 新华化工 470.40 1000116079 号 1层 32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1 幢 29 新华化工 4,134.67 1000116078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2 幢 30 新华化工 4,234.53 1000116077 号 1-3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3 幢 31 新华化工 2,223.57 1000116076 号 1-3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4 幢 32 新华化工 243.04 1000116075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5 幢 33 新华化工 490.88 1000116074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6 幢 34 新华化工 3,631.20 1000116073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7 幢 35 新华化工 3,398.45 1000116072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38 幢 36 新华化工 4,747.74 1000116071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4 幢 37 新华化工 3,730.62 1000116069 号 1-3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5 幢 38 新华化工 465.57 1000116068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6 幢 39 新华化工 855.67 1000116067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8 幢 40 新华化工 474.81 1000116066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49 幢 41 新华化工 605.03 1000116065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50 幢 42 新华化工 4,012.80 1000116064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51 幢 43 新华化工 439.42 1000116063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52 幢 44 新华化工 519.85 1000116062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55 幢 45 新华化工 452.99 1000116038 号 1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3 幢 46 新华化工 938.48 1000116059 号 1层 33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4 幢 47 新华化工 4,753.00 1000116039 号 1-4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5 幢 48 新华化工 2,457.55 1000116056 号 1-4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6 幢 49 新华化工 4,015.21 1000116055 号 1-2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7 幢 50 新华化工 1,226.18 1000116054 号 1-2 层 晋房权证并字第 新兰路 71 号 68 幢 51 新华化工 774.00 1000116053 号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1 幢 52 新华化工 132.83 YW0013242 号 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2 幢 53 新华化工 175.76 YW0013243 号 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3 幢 54 新华化工 4,351.89 YW0013244 号 1-4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5 幢 55 新华化工 1,272.98 YW0013246 号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6 幢 56 新华化工 1,021.08 YW0013247 号 1-4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7 幢 57 新华化工 657.59 YW0013248 号 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8 幢 58 新华化工 182.75 YW0013249 号 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99 幢 59 新华化工 126.92 YW0013250 号 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0 60 新华化工 2,164.07 YW0013251 号 幢 1-4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1 61 新华化工 78.75 YW0013252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2 62 新华化工 590.10 YW0013253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3 63 新华化工 6,743.10 YW0013254 号 幢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4 64 新华化工 247.50 YW0013255 号 幢1层 34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5 65 新华化工 28.08 YW0013256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6 66 新华化工 109.74 YW0013257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7 67 新华化工 47.18 YW0013258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8 68 新华化工 624.36 YW0013259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09 69 新华化工 175.00 YW0013260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0 70 新华化工 24.06 YW0013261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1 71 新华化工 209.42 YW0013262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2 72 新华化工 288.64 YW0013263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3 73 新华化工 2,217.18 YW0013264 号 幢 1-5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4 74 新华化工 19.98 YW0013265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5 75 新华化工 1,764.88 YW0013266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6 76 新华化工 84.38 YW0013267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7 77 新华化工 287.89 YW0013268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8 78 新华化工 1,748.40 YW0013269 号 幢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19 79 新华化工 2,703.10 YW0013270 号 幢 1-5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0 80 新华化工 367.25 YW0013271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1 81 新华化工 55.35 YW0013272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2 82 新华化工 123.75 YW0013273 号 幢1层 35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3 83 新华化工 54.03 YW0013274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4 84 新华化工 59.66 YW0013275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5 85 新华化工 470.62 YW0013276 号 幢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6 86 新华化工 595.44 YW0013277 号 幢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7 87 新华化工 70.82 YW0013278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8 88 新华化工 202.00 YW0013279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29 89 新华化工 181.57 YW0013280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0 90 新华化工 1,902.56 YW0013281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1 91 新华化工 218.94 YW0013282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2 92 新华化工 80.00 YW0013283 号 幢 1-2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3 93 新华化工 107.16 YW0013284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4 94 新华化工 264.62 YW0013285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5 95 新华化工 121.19 YW0013286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6 96 新华化工 571.69 YW0013287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7 97 新华化工 45.90 YW0013288 号 幢1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8 98 新华化工 458.52 YW0013289 号 幢 1-3 层 房权证字第 新兰路 71 号 139 99 新华化工 461.70 YW0013290 号 幢1层 平房字第 2004-013024 罗平县太沙工业园 100 广华奇思 2,542.14 号 区 36 平房字第 2004-013025 罗平县太沙工业园 101 广华奇思 1,961.22 号 区 平房字第 2004-013026 罗平县太沙工业园 102 广华奇思 2,997.12 号 区 ②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新华化工出具的说明,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工子公司广华奇思尚有 9 处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面积共计 1,238.05 平方米,占纳入本次重 组范围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比例不足 1%,占比较小,不会对广华奇思的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影响。 根据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广华奇思自设立起 至本证明开具之日,生产经营获得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国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政策,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因违反国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 处罚。” 就上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宜,新华化工股东新华防护出具承诺, 新华防护将尽全力督促广华奇思尽快办理完相应的房产权属证书。如未在上述期 限内取得相应房产权属证书,新华防护将对因此给重组后上市公司造成的任何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华防护同时承诺届时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寻找替代房产以保 证标的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就上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宜,鉴于:(1)广华奇思未办理房产证 面积占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比例不足 1%,占比较小;(2)广 华奇思的土地管理部门已经确认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新华化工股东新华防 护已经书面承诺其将承担罚款、索赔及因无法取得房产证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费用支出,本所认为,广华奇思尚未取得部分房产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实质性影响。 4. 注册商标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 工共有商标 29 项,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申请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别 图形 到期日 日期 37 1 新华化工 165807 1 2013.3.1 2023.2.28 2 新华化工 205454 11 2014.3.15 2024.3.14 3 新华化工 210054 9 2014.7.15 2024.7.14 4 新华化工 3586890 10 2015.4.7 2025.4.6 5 新华化工 3586891 10 2015.4.7 2025.4.6 6 新华化工 717788 7 2014.11.28 2024.11.27 7 新华化工 9319121 20 2012.4.21 2022.4.20 8 新华化工 9319122 19 2012.4.21 2022.4.20 9 新华化工 13490363 1 2015.1.28 2025.1.27 10 新华化工 13490362 6 2015.1.28 2025.1.27 11 新华化工 13490361 7 2015.1.28 2025.1.27 12 新华化工 13490359 10 2015.2.14 2025.2.13 13 新华化工 13490357 40 2015.2.14 2025.2.13 14 新华化工 13490451 7 2015.1.28 2025.1.27 15 新华化工 13490450 9 2015.1.28 2025.1.27 16 新华化工 13490449 10 2015.1.28 2025.1.27 17 新华化工 13490445 1 2015.1.28 2025.1.27 18 新华化工 13490443 7 2015.2.7 2025.2.6 19 新华化工 13490441 10 2015.1.28 2025.1.27 20 新华化工 13490459 7 2015.2.7 2025.2.6 21 新华化工 13490458 9 2015.2.7 2025.2.6 22 新华化工 13490457 10 2015.2.7 2025.2.6 23 新华化工 13490439 40 2015.3.7 2025/3/6 24 新华化工 13490358A 11 2015.5.28 2025.5.27 25 新华化工 13490440A 11 2015.5.28 2025.5.27 38 26 新华化工 13490461 1 2015.4.7 2025.4.6 27 新华化工 13490453 1 2015.4.7 2025.4.6 28 新华化工 12506651 11 2014.9.28 2024.9.27 29 广华奇思 7979171 1 2011.4.27 2021.4.26 5. 专利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基准日,除 30 项国防专利外,新华化工共有专利 109 项,其中发明专利 37 项,实用新型专利 57 项,外观设计专利 15 项,具体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 工共有著作权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 授权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保护期 取得方式 作权名称 湿度计算软件 2007SR14500 2007.5.25 2057.12.31 原始取得 V1.0.0 7. 域名 根据新华化工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及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 基准日,新华化工共持有 1 项注册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域名 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sxxh.cc 新华化工 2011.2.25 2017.2.25 (五) 税务 1.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新华化工的说明,截至审计基准日,新华化工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如下: 39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15% 增值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2.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新华化工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审计基准日, 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① 新华化工持有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 西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314000 025),有效期三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根据《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 号),新华化工目前军 品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③ 根据平罗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税收优惠批准通知书》 (平国税优字[2013]001 号),广华奇思具备享受西部大开发 15%优惠税率的条件,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 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六)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新华化工的说明和承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 1 注:新华化工目前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新华化工核发,该证书批准的有效日期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目前正在办 理换证手续,根据新华化工说明,新华化工已经通过了换证所需的现场审核,但是由于新华化工为军工企 业,审核程序需要进行保密审查,换证进度较慢,目前该证书正在制作及办理中,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 40 政处罚的情形。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北化股份控股股东北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新华防护,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象为兵器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兵投资。根据《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北化股份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关联交易, 在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2.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北化集团、兵器集团、新华防 护、中兵投资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 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 (2) 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 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的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 项关联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 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4)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 41 权利及其他权利,在需对涉及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 务。 (5)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 的赔偿或补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 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北化股份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北化集团、兵器集 团、新华防护、中兵投资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从事或发展任何与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 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方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 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2) 本公司将对本公司其他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 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公司承诺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 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 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 求,则本公司将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 将上述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 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公司股东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上市公司竞争之业务,并采 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为因未履行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2 北化集团、新华防护、中兵投资同时承诺: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按规定进 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八、 信息披露 经核查,北化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所认为,北化 股份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逐条核查 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并形成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新华化工出具的说明,新华化工合并范围内 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军用三防器材、活性炭及催化剂和防护环保器材的生产与销售 业务,本次交易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所从事的 业务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与其从事业务相关的环境相关诉讼; 新华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化股份的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比例为 10%以上,北化股份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定价参考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交易 严格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发表独立意见。本 43 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新华化工 100%股权。根据新华化 工提供的工商资料及交易对方的说明和承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华化工将成为北化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 规定。 6.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 定。 7.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对北 化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 项之规定。 8.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如本 法律意见书第七章所述,在相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书面承诺得以严格 履行及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 根据北化股份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北化股份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北化股份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经 44 办律师核查,北化股份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交易对方的相关说明并经适当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如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标的资产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9.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 发生变更;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旨在提高上市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促进其业务转型升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款之规定。 10. 根据北化股份董事会文件、《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北化股份拟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45,500 万元,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生产项目 建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将一并提交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之规定。 1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96 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 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之规定。 12.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所认为,本次 发行项下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的相关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 (二)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1. 根据北化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份 认购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北化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不超过 10 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45 2.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 份认购协议》、北化股份董事会会议决议, 北化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的价格为 11.32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北化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3.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 份认购协议》及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 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 转让。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限售期安排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实施细则》第 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4.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化股份的董事会文件和北化股份出具的承 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数额不超过实际需要量;该资金使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配套融资所 募集的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企业。本次配套融资项下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与北化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北化股份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北化股份将建立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本次交易所涉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 规定。 5.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总股 本为 413,686,536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本次将发行不超过 98,939,160 股用于购买资产,发行不超过 40,194,346 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 北化集团仍然为北化股份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北化股份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北化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之情形。 6.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化股份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信息及其说 明和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股份不存在 以下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46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 件。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买卖北化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北化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内幕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一日),除下述情形外,前述人员不存在其他 买卖北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一) 股票买卖的情况 证券代 证券简 变更股 结余股 买卖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码 称 数(股) 数(股) 方向 中兵投 北化股 认购对象 2015.9.1 002246 491,100 491,100 买入 资 份 中兵投 北化股 认购对象 2015.9.2 002246 8,200 499,300 买入 资 份 中兵投 北化股 认购对象 2015.9.9 002246 300 499,600 买入 资 份 中兵投 北化股 认购对象 2016.8.12 002246 5,000 5,000 买入 资 份 47 中兵投 北化股 认购对象 2016.8.19 002246 -5,000 0 卖出 资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6.10.17 002246 24,300 24,300 买入 投 顾问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6.10.18 002246 -24,300 0 卖出 投 顾问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6.11.2 002246 800 800 买入 投 顾问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6.11.8 002246 -800 0 卖出 投 顾问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6.12.1 002246 11,600 11,600 买入 投 顾问 份 中信建 独立财务 北化股 2017.1.3 002246 -11,600 0 卖出 投 顾问 份 (二) 买卖股票相关机构作出的说明 1. 中兵投资 北化股份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方案公告》(公告编 号:2015-037),“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 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努 力增持本公司股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725 万元。” 基于上述背景,北化股份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和 2015 年 9 月 11 日发布《关 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和《关于公 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披露了中兵投资 通过中信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北化股份股票 49.96 万股,累计增持金 额 500.18 万元的情况。 中兵投资就核查期间买卖北化股份的股票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本公司买 入北化股份上述股票,是在境内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时期,为响应证券监管部门号 召,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 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情形。” 2. 中信建投 48 中信建投就核查期间买卖北化股份的股票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上述买卖 北化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公司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买卖股票前未知悉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如前述说明真实、准确,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北化股份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重组的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证券服务机构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名称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核查,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二、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之“(二)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49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如积 2017 年 1 月 16 日 50 附件一:专利 使用 专利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取得日期 年限 专利号 权人 类别 (年) 新华 生产脱硫脱硝活性炭 发明 1 2005.5.1 20 02160182.8 化工 的方法 专利 新华 压块不定型破碎活性 发明 2 2006.4.5 20 200410042655.1 化工 炭及其生产方法 专利 新华 防酸性毒气浸渍活性 发明 3 2006.6.14 20 200410042656.6 化工 炭及其生产方法 专利 新华 一种隔绝式化学氧自 实用 4 2007.9.19 10 200620127674.9 化工 救器 新型 新华 一种柱状活性炭切割 发明 5 2009.10.14 20 200610048309.3 化工 成型装置 专利 新华 实用 6 防颗粒物呼吸器 2008.9.24 10 200720138012.6 化工 新型 新华 一种柱状活性炭的制 发明 7 2011.1.12 20 200810055493.3 化工 造方法 专利 新华 实用 8 滤毒罐 2009.6.3 10 200820078082.1 化工 新型 新华 自控式防护材料动活 实用 9 2011.6.8 10 201020594432.7 化工 性检测装置 新型 防护 H2S、醛类物质的 新华 发明 10 活性氧化铝载体催化 2013.4.3 20 201010551950.5 化工 专利 剂的制备方法 防护 N204 和 UDMH类 新华 发明 11 毒剂用浸渍炭的制备 2012.6.25 20 201010555969.7 化工 专利 方法 新华 一种防护酸、碱类毒剂 发明 12 2013.1.16 20 201010569118.8 化工 的浸渍炭的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煤质糖脱色用活性炭 发明 13 2013.4.3 20 201010570463.3 化工 的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一种有毒有害物质防 发明 14 2013.4.17 20 201010587048.9 化工 护材料的制备方法 专利 15 新华 有毒有害物质回收袋 2011.7.20 10 201020659810.5 实用 51 化工 新型 新华 一种高脱硫活性焦的 发明 16 2013.7.17 20 201110386444.X 化工 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一种高脱硝活性焦的 发明 17 2013.7.17 20 201103866568.8 化工 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自控式变频耐静水压 实用 18 2012.8.22 10 201120484111.6 化工 测定仪 新型 新华 一种氟橡胶复合胶布 发明 19 2014.8.6 20 201110389228.0 化工 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 大风量离散驱动智能 新华 发明 20 集成控制的空气净化 2014.6.11 20 201210042184.9 化工 专利 系统 新华 自控式粒状活性炭着 实用 21 2012.11.21 10 201220163140.7 化工 火点检测装置 新型 新华 自控式过滤吸收器检 实用 22 2013.1.2 10 201220318788.7 化工 测装置 新型 一种可防护高危化学 新华 发明 23 品的阻燃橡胶材料及 2015.6.24 20 201210483949.2 化工 专利 其制备方法 新华 发明 24 动活性检测混合器 2014.9.17 20 201210508123.7 化工 专利 新华 防毒面具检测专用人 发明 25 2015.8.26 20 201210508122.2 化工 头模型 专利 新华 实用 26 手套连接器 2014.1.15 10 201320415363.2 化工 新型 新华 卧式光催化空气净化 实用 27 2013.12.11 10 201320414350.3 化工 器 新型 新华 立式光催化空气净化 实用 28 2013.12.11 10 201320414289.2 化工 器 新型 新华 发明 29 自洁式涂覆胶布 2014.12.24 20 201310297300.6 化工 专利 新华 多层复合胶布的生产 发明 30 2014.10.22 20 201310298356.3 化工 方法 专利 新华 外观 31 空气净化器(KJPA15) 2014.4.9 10 201330551781.X 化工 设计 32 新华 空气净化器(KJPB10) 2014.6.4 10 201330543053.4 外观 52 化工 设计 新华 实用 33 快速单向压紧机构 2014.4.9 10 201320749083.5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34 机械式双向压紧机构 2014.4.9 10 201320749152.2 化工 新型 测试防毒衣对化学物 新华 实用 35 质渗透性能的渗透装 2014.4.16 10 201320738726.6 化工 新型 置 新华 实用 36 恒温控制装置 2014.4.9 10 201320738728.5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37 可旋转的支撑模块 2014.4.9 10 201320749107.7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38 滤毒器 2014.5.7 10 201320750500.8 化工 新型 新华 可移动大型掩蔽部空 发明 39 2015.8.12 20 201310601697.3 化工 气净化装备 专利 新华 充分利用活化炉尾气 发明 40 20151021 20 201310602638.8 化工 余热的蓄热室 专利 新华 带有照明元件的消防 实用 41 2015.3.25 10 201420679043.2 化工 逃生呼吸头罩 新型 新华 实用 42 低温保明装置 2015.1.7 10 201420620129.8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43 重型密闭式防毒衣 2015.3.25 10 201420679454.1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44 防毒面具气动装配机 2015.3.25 10 201420679201.4 化工 新型 新华 面具水下气密检测系 实用 45 2015.1.28 10 201420703823.6 化工 统 新型 新华 实用 46 面具眼卡装配机 2015.6.17 10 201420686522.7 化工 新型 用于电动送风式防尘 新华 实用 47 口罩的内置电池滤尘 2015.1.28 10 201420616456.6 化工 新型 盒 新华 实用 48 装修空气净化器 2015.3.25 10 201420619917.5 化工 新型 49 新华 装修空气净化器 2015.3.25 10 201420619907.1 实用 53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50 医用空气净化器 2015.2.25 10 201420620999.5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51 车载净化器滤芯 2015.3.25 10 201420672220.4 化工 新型 新华 外观 52 空气净化器(KJ15A) 2015.5.6 10 201430466675.6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3 空气净化器(KJ15B) 2015.8.5 10 201430467038.0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4 空气净化器(KJFC13) 2015.5.6 10 201430467064.3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5 空气净化器(KJFD10) 2015.5.6 10 201430467010.7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6 空气净化器(KJFE) 2015.8.5 10 201430466953.8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7 空气净化器(KJPF10) 2015.5.6 10 201430467124.1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58 空气净化器(office) 2015.4.22 10 201430467212.1 化工 设计 新华 实用 59 气溶胶粒子发生装置 2015.4.8 10 201420731141.6 化工 新型 新华 口罩过滤效率测试用 实用 60 2015.3.25 10 201420742270.5 化工 夹具 新型 新华 延长氟橡胶胶浆储存 发明 61 2016.1.20 20 201310588545.4 化工 时间的方法 专利 新华 发明 62 抗穿刺靴底材料 2016.3.2 20 201310588385.3 化工 专利 新华 抗穿刺靴底材料的制 发明 63 2016.3.2 20 201310586907.6 化工 备方法 专利 一种防化学品渗透的 新华 发明 64 多层复合胶布及其制 2016.6.29 20 201410642174.8 化工 专利 备方法 新华 发明 65 防毒面具气动装配机 2016.6.21 20 201410642343.8 化工 专利 新华 发明 66 面具眼卡装配机 2016.6.21 20 201410651301.0 化工 专利 54 低酸溶灰/酸溶铁煤质 新华 发明 67 压块活性炭的制备方 2016.6.6 20 201410569245.6 化工 专利 法 新华 发明 68 车载空气净化器 2016.6.1 20 201410634141.9 化工 专利 新华 DMMP 防护时间测试 实用 69 2015.12.30 10 201520505308.1 化工 装置 新型 新华 常温下处于液态的气 实用 70 2015.12.30 10 201520502559.4 化工 体标准物质发生系统 新型 新华 应用于气体标准物质 实用 71 2015.12.30 10 201520502557.5 化工 发生系统的混合装置 新型 新华 密封拉链往复运动试 实用 72 2015.12.30 10 201520505294.3 化工 验机 新型 制作滤毒罐口颈排灰 新华 实用 73 标准级差比色板的过 2015.12.30 10 201520537339.5 化工 新型 滤器 新华 自控式滤毒罐增湿装 实用 74 2015.12.30 10 201520534736.7 化工 置 新型 滤毒罐口径排灰标准 新华 实用 75 级差比色板的虹吸法 2015.12.30 10 201520537338.0 化工 新型 炭粉分离装置 新华 膜片式调节阀及压缩 实用 76 2016.4.13 10 201520897163.4 化工 空气式面具 新型 舱室用净化材料总烃 新华 实用 77 床层动力学评价的动 2015.12.30 10 201520899419.5 化工 新型 态吸附装置 新华 应用于双盒防毒半面 实用 78 2016.4.6 10 201520899400.0 化工 罩的外支架 新型 新华 实用 79 大眼窗防毒面罩 2016.4.6 10 201520899399.1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80 防雾霾保暖口罩 2016.4.6 10 201520897901.5 化工 新型 新华 应用于防毒面罩内的 实用 81 2016.4.6 10 201520897836.6 化工 视力矫正结构 新型 新华 实用 82 普及型空气净化器 2016.3.16 10 201520897785.7 化工 新型 55 新华 实用 83 自密闭式吸气活门片 2016.4.6 10 201520897784.2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84 立式空气净化器 2016.3.16 10 201520897774.9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85 新风净化机 2016.3.16 10 201520897712.8 化工 新型 新华 多功能车载空气净化 实用 86 2015.12.30 10 201520611962.0 化工 器 新型 新华 实用 87 桌面空气净化器 2015.12.30 10 201520612193.6 化工 新型 新华 空气净化器(KJFG40 外观 88 2016.4.13 10 201530452179.X 化工 立式) 设计 新华 外观 89 空气净化器(KJFK15) 2016.4.6 10 201530452896.2 化工 设计 新华 新风净化机 外观 90 2016.4.13 10 201530454571.8 化工 (KJFL500) 设计 新华 车载空气净化器(太阳 外观 91 2016.3.2 10 201530453807.6 化工 能) 设计 新华 外观 92 新风换气机 2016.4.6 10 201530466610.6 化工 设计 新华 外观 93 车载空气净化器 2016.3.2 10 201530396465.9 化工 设计 新华 实用 94 活性炭再生活化炉 2016.2.3 10 201520897649.8 化工 新型 新华 应用于单眼窗防毒面 实用 95 2016.4.6 10 201520899398.7 化工 具的复式通话器体 新型 新华 全脸式工业用防毒面 实用 96 2016.4.6 10 201520899418.0 化工 罩 新型 新华 实用 97 静态混合器 2016.3.16 10 201520897602.1 化工 新型 新华 实用 98 单眼窗面罩进水阀 2016.3.16 10 201520899396.8 化工 新型 新华 太阳能车载空气净化 实用 99 2016.3.16 10 201520897597.4 化工 器 新型 新华 用于观察光子晶体膜 实用 100 2016.3.16 10 201520897360.6 化工 对毒剂气氛响应的测 新型 56 定装置 新华 防止水平除尘管道堵 实用 101 2016.4.6 10 201520897269.4 化工 塞装置 新型 新华 高比重压块活性炭的 发明 102 2016.8.17 20 201410569246.0 化工 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全氟异丁烯防护材料 发明 103 2016.8.17 20 201310596572.6 化工 的制备方法 专利 新华 去除甲醛活性炭的制 发明 104 2016.8.17 20 201410618037.0 化工 备方法 专利 新华 发明 105 去除甲醛活性炭 2016.8.17 20 201410617943.9 化工 专利 阻燃耐腐蚀防毒面具 新华 发明 106 罐接头座 POM 塑料配 2016.8.24 20 201410596386.7 化工 专利 方及制备方法 新华 发明 107 防毒面具气动装配机 2016.8.24 20 201410642343.8 化工 专利 新华 发明 108 面罩眼卡装配机 2016.8.24 20 201410651301.0 化工 专利 低酸溶灰/酸溶铁媒质 新华 发明 109 压块活性炭的制备方 2016.7.13 20 201410569245.6 化工 专利 法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