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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说明的公告2017-03-02  

						证券代码:002246            股票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披
露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及有关监管问答中的相关
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
    原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兵投资。
    调整后方案: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它境
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
将按《实施细则》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原方案: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定价基准日为北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北化股份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
价的 90%,即 11.32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调整后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原方案: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5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
的 100%。按照发行价格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0,194,346 股。中兵投资将
全额认购。最终发行数量及金额将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所确认
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45,5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确定。
最终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具体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
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股份限售期
    原方案:
    配套融资向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
    调整后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
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本次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