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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3-27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9,034,794 元,实收资本
           413,686,536 元 , 实 收 资 本   549,034,794 元。
           413,686,536 元。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费。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硝化棉、硫酸;
第十四条   围是:生产硝化棉、硫酸;销售    销售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项目和期    军用防护器材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该
           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不    经营项目和期限以子公司许可证为准,且仅限子公司科
           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    研、生产和经营)(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
           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进出    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进出口;机械制造;机
           口业务;销售化工产品;工业用    械设备制造及修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
           泵、阀、非标、备品、备件的生    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商品批发与零售;技术推广
           产销售和维修、技术咨询。        服务;活性炭制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
                                           活性焦、运输带、橡胶制品、工业防毒面具和滤毒罐、消
                                           防产品、水净化器材、环保器材、空调及制冷设备、活性
                                           炭设备及净化再生装置的研制、生产、安装、销售;承揽
                                           工装模具;办公家具的生产和销售;环境工程(除建筑工
                                           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总股份为413,686,536           公司总股份为549,034,79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股,全部为普通股。                    2008年5月30日,因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950万股,所
                    2008年5月30日,因公司向        以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950万元整。公司总股份由
                社会公开发行4950万股,所以增       148,391,024股,变更为197,891,024股,均为普通股。
                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950万          2013年5月31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7,790万股,
                元整。公司总股份由                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790万元整。公司总股份由
                148,391,024股,变更为             197,891,024股,变更为275,791,024股,均为普通股。
                197,891,024股,均为普通股。           2014年6月6日,公司实施完成2013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3年5月31日,因公司非       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275,791,02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公开发行股票7,790万股,增加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份由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790万       275,791,024股,变更为413,686,536股,均为普通股。
                元整。公司总股份由                    2017年8月21日,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
                197,891,024股,变更为             99,138,233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9,138,233
                275,791,024股,均为普通股。       元整。
                    2014年6月6日,公司实施完          2017 年 12 月 29 日 , 因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成2013年度利润分配,以2013年      36,210,025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6,210,025
                12月31日总股本275,791,024股       元整。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公司总股份由413,686,536股,变更为549,034,794
                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份       股,均为普通股。
                由275,791,024股,变更为
                413,686,536股,均为普通股。
原《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第十二章后,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新 增 设 “ 特 别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保持不变。
条款”一章,后 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作为涉军企业,积极承担下
续条款号依次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   列义务:
顺延。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一)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
                  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程。                            秘密安全;
                       以此类推,后续条款号顺         (三)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
                  延。                            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
                                                  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五)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
                                                  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
                                                  护国防专利;
                                                 (六)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军工企业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
                                            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
                                            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申报程序: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前
                                            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二)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
                                            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
                                            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
                                            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
                                            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九十九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
                                            涉军事项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
                                            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
                                            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
                                            全资子企业持有。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以此类推,后续条款号顺延。
原《公司章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程》第十四章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泸州市工商行
第二百零一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条顺延为第     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十五章第二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百零七条       程为准。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