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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2018-04-18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4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

100%股权事项的资产过户手续,新华化工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新华化工需与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新华防护”)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订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

议案》,公司董事丁燕萍是北化集团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魏合田是西安惠安董

事、总经理,公司董事邓维平是泸州北方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黄万福、詹祖

盛因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管理,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判断,构成《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条的关联关系,因此上述关联董事审议该议案时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方董事表决通过。本议案经三位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此项关

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不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一)《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

    1、协议双方

    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署了该协议;

    甲方:新华防护

    乙方:本公司子公司新华化工

    2、交易内容

    乙方向新华防护租赁位于太原市新南路 71 号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权,以双方确

定面积为准。

    3、定价原则

    租赁房屋价格参照市场租赁行情,双方可以按国家政府部门出台有关新的政

策及市场行情变化,每三年进行必要的租金调整。

    4、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5、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由双方签署盖章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上

市规则的要求,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综合服务协议》

    1、协议双方

    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署了该协议;

    甲方:新华防护

    乙方:本公司子公司新华化工

    2、交易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范围的综合服务:部分区域场所和道路使用、环境卫生

清理、绿化、停车场管理、会议厅使用和保洁、宿舍区房屋管理等。


                                   -2-
    3、定价原则

    综合服务的收费价格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若无国家

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比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

则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确定产品价格或甲方通常实

行的常规取费标准的价格。服务费按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按季度进行结算。

    4、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

    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成立,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止,有效期为 3 年。

    5、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由双方签署盖章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上

市规则的要求,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生产经

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保障新华化工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

性。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能调整各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经济关系,规范相关行为,使各方的经济往来遵循协议的约定,并体现市场

化原则,以充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协议中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

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是新华化工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所列事

项为新华化工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交易行为有利于新华化工正常经营,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
    (二)独立意见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是新华化工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所列事

项为新华化工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交易行为有利于新华化工正常经营,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已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

决的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已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的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四)关联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