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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1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
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
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
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三)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
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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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五)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六)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
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
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
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子
公司的合同应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子公司独立签署),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
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二)公司财会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会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子公司相应事项应事先报备公司财会部,公司财会部指导子公司具体实施。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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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
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保理业务授权
期限自公司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
定期限为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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