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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29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认真询
问了解和查询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对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
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
告》(瑞华核字〔2018〕14010001 号)充分反映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
    2、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对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
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在兵工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预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独立董事:郭宝华、步丹璐、张永利、张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