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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6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兵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
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
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子公司的合同应在经公司总经理
审批后由子公司独立签署),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具体额度等。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
与中兵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保理业
务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
让给中兵租赁,中兵租赁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中兵租赁为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兵租赁为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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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法人,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名称: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Q1648D
   (三)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2 幢-1-4-119)
   (四)法定代表人:李子福
   (五)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六)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七)成立时间: 2015 年 11 月 02 日
   (八)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
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最终控股股东: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十)近一年经营状况:投资情况较为良好。
   (十一)财务情况:
   中兵租赁财务情况如下: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兵租赁资产总额为 602,561.25
万元,净资产为 53,776.70 万元,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9,488.49 万元,净利润为
3,301.14 万元(经审计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兵租赁资产总额为 255,783.29
万元,净资产为 53,430.24 万元,2018 年 1-9 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为 11,380.99 万元,
净利润为 2,624.56 万元(未经审计)。
   (十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兵租赁是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 13.28%。中兵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兵租赁和公司的最终控股
股东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租赁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暂无
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没有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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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公司适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缩短应
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
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二)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
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三)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
   (四)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五)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六)决策程序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
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子公司的合同应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子公司独立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七)组织实施
   1、公司财会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会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相应事项应事先报备公司财会部,公司财会部指导子公司具体实施。
   2、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主要责任及说明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兵租赁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
到应收账款,中兵租赁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与中兵租赁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了加速公司资金周
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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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
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上述交易事项外,公司与中兵租赁未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中
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7,000 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拟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兵租赁”)开展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与中兵租赁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
务的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拟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兵租赁”)开展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与中兵租赁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

务的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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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 1 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运作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加速上市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
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北化股份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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