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认真询 问了解和查询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郭宝华、步丹璐、张永利、张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