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23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式如下:
(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 (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其在
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
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3324954 股;
103324954 股; (二)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
(二)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 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
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32183183
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 股;
本 32183183 股; (三)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120100
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 股;
本 10120100 股; (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四川
第十九条 (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 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 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42370 股;
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五)四川省大东新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42370 股;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五)四川省大东新惠投资有限责任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12010
公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 股;
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 (六)商洛市秦俑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股本 1012010 股; 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
(六)商洛市秦俑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506005 股;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 (七)广州市比摩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在四
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
506005 股; 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202402 股。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四川北方硝化
(七)广州市比摩贸易有限公司以其
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
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计的净资产出资。2004 年 12 月 28 日,中瑞华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恒信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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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 股。 (2004)2049 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出资情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四川北方 况进行了验证。
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04 年 12 月 28
日,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
恒信验字(2004)2049 号《验资报告》对
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方式之一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要约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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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第一百〇一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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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第一百一十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条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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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四条 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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