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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23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式如下:

               (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       (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其在

           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

           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3324954 股;

           103324954 股;                             (二)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

               (二)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   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

           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32183183

           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   股;

           本 32183183 股;                           (三)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120100

           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   股;

           本 10120100 股;                           (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四川
第十九条       (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   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     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42370 股;

           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五)四川省大东新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42370 股;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五)四川省大东新惠投资有限责任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1012010

           公司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     股;

           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       (六)商洛市秦俑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股本 1012010 股;                      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

               (六)商洛市秦俑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506005 股;

           以其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         (七)广州市比摩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在四

           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

           506005 股;                            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202402 股。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四川北方硝化
               (七)广州市比摩贸易有限公司以其
                                                  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
           在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计的净资产出资。2004 年 12 月 28 日,中瑞华
           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股本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恒信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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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 股。                               (2004)2049 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出资情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四川北方      况进行了验证。
             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04 年 12 月 28
             日,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
             恒信验字(2004)2049 号《验资报告》对
             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方式之一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要约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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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第一百〇一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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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第一百一十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条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 4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四条                                             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