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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7-0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 方 化学 工业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的 工作职责和 程序,促使 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 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
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 简称“上市 规则”)等 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 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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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组织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题及时回复
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 规则、深交 所其
他规定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物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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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聘任与 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
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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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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