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07-0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职权,建立有效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机制,保障经理
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依法合规,促进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证监会、国资委、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管理。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的分配,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激励与约
束相统一、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开展薪酬支付、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以及专项奖励等构成。
第六条 年度基本薪酬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薪酬标准主要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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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标准以基本薪酬标准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效益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拉开差距。
第八条 任期激励与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结果、履职情况挂钩,拉开差距。
第九条 专项奖励是根据经理层成员完成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而给予的
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
任职时间及贡献等因素,发放相应任期激励。经理层成员主动离职导致任期未
满的,不发放任期激励。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当年基本薪酬标准综合上年度基本薪酬等因素确
定,并按月预发。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后进行结算。已发薪酬低于核
定水平的,剩余金额在结算后予以兑现;已发薪酬超过核定水平的,追索扣回
超发金额。追索扣回机制同样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十二条 新任经理层成员自聘任次月起,依据本办法发放薪酬。岗位变
动的,按新任职务的年薪和任期激励标准执行,当年薪酬按不同职务履职月数
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履职,病假事假期间发放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按实际履职月数核定发放。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
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停止支付其期间薪酬。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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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在月度预发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
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
酬。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除政府特殊津贴等批准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再从公
司领取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外的其它任何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违规领取薪酬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追索扣回已发
放的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任期激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
究。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公务用车、通信等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不纳入年度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纳入审计
等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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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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