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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07-0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职权,建立有效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机制,保障经理

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依法合规,促进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证监会、国资委、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管理。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的分配,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激励与约

束相统一、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开展薪酬支付、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以及专项奖励等构成。

    第六条   年度基本薪酬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薪酬标准主要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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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标准以基本薪酬标准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效益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拉开差距。

    第八条     任期激励与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结果、履职情况挂钩,拉开差距。

    第九条     专项奖励是根据经理层成员完成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而给予的

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

任职时间及贡献等因素,发放相应任期激励。经理层成员主动离职导致任期未

满的,不发放任期激励。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当年基本薪酬标准综合上年度基本薪酬等因素确

定,并按月预发。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后进行结算。已发薪酬低于核

定水平的,剩余金额在结算后予以兑现;已发薪酬超过核定水平的,追索扣回

超发金额。追索扣回机制同样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十二条     新任经理层成员自聘任次月起,依据本办法发放薪酬。岗位变

动的,按新任职务的年薪和任期激励标准执行,当年薪酬按不同职务履职月数

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履职,病假事假期间发放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按实际履职月数核定发放。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

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停止支付其期间薪酬。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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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在月度预发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

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

酬。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除政府特殊津贴等批准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再从公

司领取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外的其它任何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违规领取薪酬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追索扣回已发

放的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任期激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

究。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公务用车、通信等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不纳入年度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纳入审计

等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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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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