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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7-0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规范股东大会会议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按照权限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和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1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8 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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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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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
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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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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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董事会另有通知外,将在公司住所地地
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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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7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
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8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9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的
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 10 -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名单提案由发起人提出。下届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出下届董事、监
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
提出审议并批准。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则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
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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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
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中
的一种:同意;反对;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提交表决的提案同时发表两种或两种以上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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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在表达具体数据时,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施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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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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