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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金融服务协议2022-08-27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江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 19 号
    电话:010-84112976


    乙方: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伟华
    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街道油布北路
    电话:0830-2796902


    鉴于:
    1. 甲方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下属的唯一
金融机构。甲方于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388 号文正式批准筹建北方
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12 号文件同意
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11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京银监复〔2011〕953 号)文件批准甲方名称变更为“兵工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000 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
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
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
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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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股票简称“北化股份”, 股票代 码为“002246”。

    3. 甲方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

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有权利对兵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甲方

作为兵器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对乙方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包括乙方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够向乙方及所属公司

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4. 乙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了解并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意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

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 存款服务:

      甲方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 款 利 率在符合 中国人民 银行利

率 政 策 要求下,提供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甲 方将严 格执行 中国银 行保险 监督管 理委员 会对非银 行金融 机构有关

政 策,对乙 方 及所属公司存 贷款业务 实行专 户管理, 以保证 乙方 及所属公司

资 金 安 全。
    2. 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 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 据自身运营要求有

权 自 行决 定并 按另 行 订立 的贷 款协 议 (其中 列明 贷 款的 条 件 及条 款 )向 乙 方

及 所属公司提供 贷款服务 。 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
    3.委托贷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甲方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

请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但乙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 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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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

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结算业务费用一般由甲方承担,如向乙方收取时应不高

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结算费用标准,且不高于甲方向兵器集团其他成员

单位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5. 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方及其所属

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一般

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6. 委托投资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营业范围

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委托投资业务,采取“分户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委托投资模式,均为“净值化”管理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委 托 投 资 服 务 额 度 每 年 不 超 过 10 亿

元。

     7. 其他服务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

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乙方及 所属公 司 在 甲 方 账 户 上 的 日存 款 余 额 最高 不 超 过人 民 币

15 亿 元 。 贷 款 余 额 最 高 不 超过 人 民币 20 亿元 。

     乙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甲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

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

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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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乙方了解并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承诺本合同

项下的有关内部决策和内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出现违反下列情

形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 上市公司具备独立性;

    2. 不以任何方式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

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董事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的有关决策;

    4. 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

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5. 首次将资金存放于甲方前,已取得并审阅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对外披露,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甲方的财务报告

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6. 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对外披露,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甲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

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

取措施保障乙方利益。

    第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保障乙方存款资

金的安全。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

甲方无须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

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

形时,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书面告知乙方,配合乙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乙方

资金安全。

    1.甲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甲方原因出现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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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2.甲方或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甲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

资产负债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

险救助义务;

    4.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

要求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等的情形;

    5.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

负债比例规定的要求;

    6.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7.甲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8.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9.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10.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11.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2.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3.甲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4.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

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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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

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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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世新




                                     2022 年 08 月 26 日




乙方: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商红




                                     2022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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