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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内
部 审计 工作,更好 发挥 内部 审计 监督 在公 司治 理体 系中 的重 要作 用,为 公
司 全面 实现 高质 量发 展提 供保 障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审 计法 》及其 实
施 条 例 、《 审 计署 关 于内 部 审计 工 作的 规 定》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
司 规范 运作 指引》、《 中国 内部 审计 准则》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 件
和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本 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
落实。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 (或主要负
责人) 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 八 条 董 事会审 计委员 会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召开有 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
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
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
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要
事项、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应当及时
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归口管理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内
部审计人员),负责配合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检查所属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及运行情况;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且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
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特点和管控模式等,配置合
理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3‰。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
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上级集团备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各部门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
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
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
购、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
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强对内部审计人
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 二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三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四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 五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后评价;
        (六)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
计;
        (七)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舞弊行为;
        (十二)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 编制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十四) 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 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六) 国家规定、上级集团和本单位党委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二) 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 用、财务预算和决算、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
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党群、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
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纪检机构处置。
                           第五章 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 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审
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
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 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
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 十 八 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
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N”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
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开展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 十 九 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
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
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
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可不下达审计通
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
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
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
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
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
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
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项目质量
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上级集团以及
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利用等工
作。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 、 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四 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
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
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十三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
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
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
    (一)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
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
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压实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审
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
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整改监督检查责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
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
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
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
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
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
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
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
责。

    第四十七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
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
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
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每年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内部审计
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才建设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
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
绩效考评。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
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
送纪检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集团公司、北化研究院集团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
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
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 制 度 由 公司 审计部 负责解 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018 年 1
月印发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司审字〔2018〕
6 号)、《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