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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之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经营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 2 -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信息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不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
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如适用)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3 -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具体程序:
    (一)提前预约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交流、现场参观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统一安排。
    (二)接待筹备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调研机构及个人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等
相关文件。
    (三)现场执行
    董事会秘书指派两名专人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
支持。
    (四)信息发布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 4 -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还应当进行复核,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 5 -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6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须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
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 7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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