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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修订)》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有关
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事项负
有报告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事项时,负
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含)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股东会的通知、
 议案及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的;
    3.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 务人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万元以上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
 序;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
 资产的30%;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或报告义务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超出年度预算的融资需求;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或报告义务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3.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8.获得地方或相关部门重大奖励、荣誉;
        9.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或报告义务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报告义务人判
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发生承诺事项;被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
定文件以及被监管部门发出的涉及公司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应
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将相关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部门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单位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或本单位重大事项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 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
 项的第一时间先以电话、传真、会议、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对方案报送给证券部,由证
 券部整理汇总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及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进
 行分析和判断,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证券部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
 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知会证券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未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均不
 得以本部门或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
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因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报 告失
实的,或由于相关报告义务人的失职,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视 情形
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 律责
任。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制度》司证券字〔2011〕170号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