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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 加 强 北方化学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
                                                    ( 以 下简称 “公司 ”) 内部 审计工 作,更 好发挥
确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和内部审计机构的 职
                                                    内 部审 计监 督在公 司治 理体系 中的 重要 作用,为
责 、权限和工作程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
                                                    公 司全 面实 现高质 量发 展提 供保 障, 根据《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人 民共 和国审 计法 》及 其实施 条例 、《 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
                                                    市 公司 规范 运作指 引》 、《中 国内 部审 计准则》
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和 《公 司章程》
件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结 合公 司实 际,
                                                    的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制 定 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
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所开展的独          进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

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删除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管理,是指公司
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影响公司战略

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
                                                                          删除
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为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        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
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


                      新增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
                      新增                       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
                      新增                       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
                                                 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
                                                 实。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
                      新增
                                                 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
                                                 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 (或主要负
                                                 责人) 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
                                                 责任人。

                                                     第 八条     董 事 会审 计 委员 会 应定 期 或不 定 期
                                                 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
                                                 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
                      新增                       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
                                                 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
                                                 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

                      新增                       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新增                       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
                                                 计发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以

                      新增                       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
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含)以
                                                                            删除
上,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任审计委员会主

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
职能。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的 职责,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向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明确承担内
                                                   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负责配合上
                                                   级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检查所属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
                       新增
                                                   运行情况;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且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的,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
经费预算方面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特点和管控模式等,配置合理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3‰。



       第十条 审计部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 十 五 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
                                                   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审计部负责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

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总经理意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

见后,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       专业胜任能力。

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应当予以披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

露。                                               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
                                                   考核结果应报上级集团备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
                                                   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
        第十二条       审 计部根 据具体审 计事
                                                   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
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以下凡需审
                                                   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从公司所属部门临
计 委员会 或总经理 批准的 事项均 与此规 定相
                                                   时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
同),可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外聘
                                                   调,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专 业 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十八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
                                                 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
        第十三条       审 计人员 应当具 备与所
                                                 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
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
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 续
                                                 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教育。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
                                                 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
                                                 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    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内

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避。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
                                                 工作纪律,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

                        新增                     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删除
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

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新增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
                                                 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 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
                                                                         删除
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
                                                         ( 一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
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建立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专项制               ( 二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度、业务规范和程序等。                             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绩             ( 三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效兑现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合              ( 四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
                                                         审计;
同审计,募集资金审计,关联交易审计,业绩快报
审计,对外投资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审计, 对              ( 五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

外担保审计,信息披露审查,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       审计和后评价;

专项审计调查等。                                         (六)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
                                                         (七)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济活动进行审计;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八)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查和评估。
                                                         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
                                                         (九)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全面风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十)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
                                                   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舞弊行为;
    (六)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十二)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            (十三) 编制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
                                                         划、年度计划;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十四) 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督和管理;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公司采取
                                                         (十五) 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相应措施。
                                                       (十六) 国家规定、上级集团和本单位党委 、董
                                                   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等。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和相关控制

制度,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九)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工作。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一)参加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资产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
处置、财务预算和决算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二)根据需要组织审计组对有关单位或特
                                                   使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
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除
                                                   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特别限定外,审计组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和审计组人员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调阅有关资料: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1.   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计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 资料,行政管理、人力资
                                                   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源管理、档案管理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
         2.   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     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
 生产记录、材料物资 流转单据、采购及销售资         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料;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
        3.   财务预算、决算相关资料,会计凭证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和账册、财务及统计 报表资料;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4.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 或建议,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算资料;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
                                                   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5.   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资料;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
        6.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
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审计人员有权了

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开
展书面调查和访谈,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盘点或

监督盘点各类实物资产,检查无形资产及相关资料,进
行工作流程测试;如有必要,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

暂时封存有关资料、资产等。

    (五)审计部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

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可责

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有

关责任人,应该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和维护法
规、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和奖励的

建议。

    (八)公司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
                     新增                     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
                                              项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党群、法律、
                                              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新增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
                                              力;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纪检机构
                                              处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
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规划。根据公司年度

工作重点、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
年度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删除

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并将审计重要的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 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
                                              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
    第二 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组织    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合理    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要性
确定重要性水平。                              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

                                              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 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
                      新增                     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
                                               计业务,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
                                               计组织方式“两统筹”,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
                      新增                     相关专项审计“1+N”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
                                               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开展跨层级、跨区域
                                               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 十 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
                     新增                      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
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检查四个阶段。
                                               序: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应做好以
下工作: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

                                               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
    (一)审计项目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
                                               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划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根据审计委员

会、总经理的临时安排和接受监事会的委托,对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

临时项目和专门项目进行立项审计。               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二)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确定后,审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

计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指定项目主审     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人员;公司实行项目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主审负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
责制,项目主审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     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
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审计实施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
(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可不下达审计通知
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     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
书》 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      知书实施审计。
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
                                               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按以 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
下规定办理:
                                               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
    (一)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查和评
                                               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
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
                                               证据等。
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影响。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
                                               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
    (二)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
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
                                               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和报告。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
    (三)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
                                               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
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
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
议。
                                               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
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记录在审

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与被审计单位交
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

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底稿有异议的,审计项目
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随时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六)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
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应按以
下规定办理:

       (一)审计报告初稿的编制与复核:审计组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项目主审编制审计报告
初稿,项目负责人审核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
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起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
步核实情况,对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
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部。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审计部对审
计组的报告初稿及相关审计事项复核后,拟定正

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

    (三)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部将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的

书面意见等,提交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审批;批
准后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发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督促检查阶段,应按以下规定
办理:

    (一)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

意见或决定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接到最终审计处

理意见或决定的 30 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报告
审计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

议,可在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提
出书面复审,以复审报告和决定为终审意见和决

定,在终审意见和决定未出来前原审计意见和决
定不得停止执行。

    (二)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部应对审计意
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被审计

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检
查过程情况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

或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的涉

嫌违纪的问题线索,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删除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部。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
                         新增                    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
                                                 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
                                                 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
                                                 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
                                                 力;
                         新增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
                                                 负责。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新增                    按照国家、上级集团以及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
                                                 执行。

     第 二 十七 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
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纳入审
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方案。
                                                     第 三 十 六 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档案的立卷、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
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

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 计部 应当 按 照有 关规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对公司 及所属单
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效 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制 评 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

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              第 四 十 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程序。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
是 否 正常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
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
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
托 理 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

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 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 十二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

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 行 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                                删除

是 否 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

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

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 三 条     审 计部 应当 在 重要 的 对外

担保事 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删除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

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
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删除
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

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
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符。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
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
披露前,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
                                                 删除
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删除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
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
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 三 十八条 审 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 质 量 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
级 复 核 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
制,确保审计质量达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

                                                          合并到第五章 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
量评估制度,期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第四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
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
避。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
                                                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
                                                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
                        新增
                                                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
                                                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
                                                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十三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
                                                时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
                         新增                   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
                                                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
                                                  (一)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
                                              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
                                              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压实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业务管理部
                      新增                    门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
                                              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
                                              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整改监督检查责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
                                              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督
                                              促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
                                              改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
                      新增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
                                              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
                                              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
                      新增                    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
                                              整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
                                              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七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
                                              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
                      新增
                                              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
                                              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
                      新增                    题,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
                                              题,经核实后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每年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质
                      新增                     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
                                               才建设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
                                               核体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
                      新增
                                               体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
                                               绩效考评。
    第 四 十一 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 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第 四 十二 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和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
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据有关规   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

                                                   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位和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
                                                   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
改正的,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
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移送纪检机构处置: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
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集团公司、北化研究院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 集团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四条 审计整改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对未完成整改的,开展问责。




                                                     第 五 十 四 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
                                               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
                      新增
                                               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
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
                                                   第五十六条 本 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执行。2014 年 7 月印发的《四川北方硝 起生效执行。2018 年 1 月印发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
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司审监字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司审字〔2018〕6 号)、
〔2014〕11 号)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