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
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度公司无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经对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2020年度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现就有关对外
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2020年,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05,427.63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为20,302.27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37%。
公司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
关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
司的资产安全。
二、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将该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调整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参股公司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
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期限三年(自
其银行融资发生之日起),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对小额
贷款公司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规范稳健经营下,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风险较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真
查阅及审阅公司管理制度和该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后,认为: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
司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客
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六、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
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增长及
其岗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七、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进行统筹管理,盘活资金,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
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
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且投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不超过3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金建海、蒋萌、俞寿云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