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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化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5-25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与公司业绩、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分红
         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
      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陈述,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方面具有同
等的权利。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悉未公开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
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低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送的报告应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己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
       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一外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
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大额银行退票;
    10、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投资行为;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订立前述第 8 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2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以上;
    2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24、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6、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7、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S、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9、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3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31、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的;
    3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应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公告: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
券监管部分报送的报告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一)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
          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
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一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口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
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分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公司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不得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份的时间、股数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将其所
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应
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对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记录存档。
    (三)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向公司提出参观拜访的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可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访谈内容如果需向外
         披露,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必须事先与公司签订承诺书,该承诺
         书由证券部负责保管。陪同人员只能在董事会秘书许可的范围内向外
         界披露公司有关情况,如果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等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第八章   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由证券事务
代表专人整理、归档及提供查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行重大信息的保密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
定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
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
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一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当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对事件解决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尽量将影响控制到最小。
    第六十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及问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
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