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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化科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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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618

    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郭斌律师、闫思雨律师对于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次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 118 号总商会大厦 1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萍女士主持。

    为落实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并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

    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
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 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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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5,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93 人,代表股份 387,955,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208%。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95 人,代表股份 387,960,7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2.0214%(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股
份 153,424,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180%)。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中
无关联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开始,于 16 时 00 分
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
名)、计票人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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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 387,960,20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票 5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同意票 153,424,34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票 50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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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经办律师:闫思雨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