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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9  

                                                                                    决议公告:2020-070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9,97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600,036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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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0-070



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42,375,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3%。
    8、9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董事金福海先生、程永峰先生请假,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59,849,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15%;反对1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有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通过《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暨超额利润提成激励实施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59,849,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15%;反对1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有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1,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权的
99.7076%;反对1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以 上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0 年 8 月 31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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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
(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2020 年 9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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