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8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
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
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同时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上述
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
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关于以有偿使用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控股子公司募投项目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有偿使用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
利推行,民士达公司资产质量、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本次募集资金以
借款的方式投入控股子公司之后,公司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利率定
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有偿使用方式将募
集资金投向控股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四次董
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