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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02  

                                                                                    决议公告:2021-00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788,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1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281,536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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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1-005



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35,50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1%。
    8、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82,757,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
做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82,757,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
做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82,757,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 上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1 年 1 月 26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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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1-005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
(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2021 年 2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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