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7-28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十一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未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未与其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1、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

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宁夏泰和芳纶”)、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纽士达氨

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

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宁东泰和新材拟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

元,公司可对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最高担保限额为 16.02 亿元;宁夏泰和芳纶拟

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可对宁夏泰

和芳纶担保的最高担保限额为 6.5 亿元;烟台纽士达氨纶拟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

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可对烟台纽士达氨纶担保的最高担

保限额为 3 亿元。

    2、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

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

行贷款及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6,995.01 万元,未超出批准额度。

    4、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担保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已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由此

而导致的风险。


    二、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 1,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基金合伙企业,我们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助于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

为公司带来更多潜在的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该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

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一次

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