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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2-04-11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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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 号 富 华 大厦 A 座 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 F, Bl oc k A, Fu Hua M ansi on ,
                                                  N o. 8, Ch aoy an gm en B ei d aj i e,
                   ShineWing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 7, P . R. C hi n 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YZH/2022BJAA50292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董
事会对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泰和新材公司管
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泰和新材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进行的。在审核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
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泰和新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内部控制标
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志刚




                                            中国注册会计师:苗丽静



            中国   北京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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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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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星华氨纶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裕祥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烟台裕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宁夏
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泰祥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广瑞检测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
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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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数进行定量判断,

重要性水平为公司税前利润的5%,一般性水平为1%。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
认定时,还要充分考虑定性因素。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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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
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

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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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签章页)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宋西全    〔签名〕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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