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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12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可不由上述程序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董事长在董事会任期内改选时,新当选的董事长自动当选为主任委员。当
新当选的董事长原不是委员时,新董事长自动当选委员,原董事长自动卸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当总裁办公会议提
出的投资、融资、发展战略等有关事宜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先提交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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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查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与总裁办公室会议的协调工作,证券投资部负
责日常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
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提交战略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进行预先评估,并由董
事会秘书协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裁办公会议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裁办公会议;
   (四)由总裁办公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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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
时间不得晚于年度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上年度的投资、融资情况进行检查分
析。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总裁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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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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