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7年2月)2017-02-2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7 年 2 月 2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
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内部审计
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
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
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任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
度。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分别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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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 3 名以上(含
3 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
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
易往来等信息数据,除向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开外,不得
泄漏,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要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负责人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内部审计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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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要将审计重要的投资、理财、大宗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出售、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要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内控管理现状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
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
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审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
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审计
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审计部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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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
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
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
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要将投资(包括技改和对外投资)、理财、大宗采购、工程建设、资
产出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和评价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要及时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秘代表董事会要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要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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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要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
货比三家等规定,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要在重要的投资事项(含技改投资和对外投资)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五)涉及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理财的
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要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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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要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要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必须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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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要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要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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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要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审计部可建议以公司名义举报至有关司
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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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以决议形式形成举报意见至有关
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