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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017年2月)2017-02-2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017 年 2 月 2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管理活

动,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开展财务会计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制

度。各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行业特点与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会

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遵循“统

一管理、统一要求、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体

制与制度体系。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1)会计核算管理

制度;(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3)全面预算管理制度;(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制度;(5)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6)财务分析管理制度;(7)会计电算化管理

办法;(8)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

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实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监事

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对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会、

经营班子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如下图所示,其中             表示管理控制关系,         表

示审计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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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审计部                       财务部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协助总
经理行使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3)组织制定财务计

划,负责财务计划的实施;(4)审核公司所有财务收支;(5)组织会计核算,审

核财务报告;(6)督促各部门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7)检查公司

及子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8)负责拟订公司

财会机构设置方案及向子公司总经理提出财会机构设置预案,向子公司董事会提

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意见;(9)负责考核公司财务部部长的工作、提

出考核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的建议意见;(10)负责审核各子公司制定的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11)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的财务会计制度等;(12)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

查和分析;(2)制定公司内部具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3)组织公司的会

计核算,编制、报送会计报表;(4)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工作;(5)

负责公司内部的资金调配,承办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工作;(6)负责

保管财务会计档案;(7)参与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所需的财务分析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除依据本制度第八条履行相应职

责为,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审计

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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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及考核工

作。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培育“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

严谨”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薪酬及社保由公司缴纳,由

子公司根据公司的委派通知按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管理

    第十条     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期间为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

    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会计

科目,并按准则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运用科目;

    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统一使用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

核算;

    ㈢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和四级明细科目,

对于明细项目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应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以便于归类核算。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管理: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套打统一格式的通用记账凭证;

    ㈡各种自制原始报销凭证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设计格式并在 OA 系统中建立借

款、费用报销和差旅费用报销模板,或印发所需用的纸质空白凭证;

    ㈢按《会计基础规范》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㈣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会计核算业务需要,设计会计凭据传递程序,保证传

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账簿设置管理:

    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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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进行会计核算,按一级科目设置总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会计信息;

    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簿必须采用财政部门监管的

订本式帐本;

    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可设置分类明细账、相关的辅助账簿和备查账簿及台

帐,以满足会计信息归集的需要;

    ㈣各种账簿账页的格式采用财务软件标准套账账簿格式,利用计算机、存储

专用设备、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

会计资料应以电子及电子光盘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年度终了 20 日完成

电子储存备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共享中心装有财务软件的服务器实行每日本机硬盘、后置

服务器、外置移动硬盘三备份,并进行集中或分次打印存档。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报送管理:

    ㈠ 公司需对外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应交税金明细表及其附注说明。公司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

资料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批后在规定时间期限内

送达有关部门及单位。

    ㈡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如下报表:

    1、月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营业费用

明细表、内部单位往来表、应交税金明细表,内部销售明细表,并于次月 3 日前

送达。

    2、季报:除月报报表外,工业企业还要报送产品成本计算表、销售利润明
细表,并于次月 5 日前送达。公司及各子公司均应按要求编写财务分析,报送公

司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并于次月 5 日前送达。

    3、年报:除季报报表外,还应报送、年度财务分析,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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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子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

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批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本结构等因素,

制定筹资方案,通过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等方式合理筹集资金。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金筹集的管理工作。

    ㈠公司的年度融资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编制,总经理审核,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在年度融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分次审核签订

借款协议;全资子公司的年度融资方案由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编制,全资子公司

董事会批准,资金具体到位计划报公司财务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财

务拨付。

    ㈡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借款方案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公司财务

部备案。

    ㈢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预算与分析;负责向总经理提出最佳筹资方案;按

总经理安排负责资金的筹集和调度。

    ㈣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款,报总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核,额度在 500 万元以内(含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额度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及时筹

集资本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验资报告据以发给

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必须遵循《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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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不同的资产设置恰当的账户

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十条     公司各种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适当的计价

方法进行初始计价,根据资产损耗情况,计提折旧、减值准备等,并进行相应的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制定和实施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明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应加强各种存货的管理,发出存货计价一

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

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进行资产购建及处置的管理权限为:

    ㈠公司货币资金支付权限,按公司制定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货币资

金支付审批权限一览表》执行。

    ㈡各全资子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指购置小汽车、电脑、办公设施、
办公室装修、职工宿舍)按各子公司上年当年留存利润 5%的比例控制使用,亏

损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特殊情况需按程序报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㈢各全资子公司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的固定资产出售、盘亏、报废方

案应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报公司财务部审核,经子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超过 20 万元的,须将出售、盘亏、报废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㈣各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相互调拨,按固定资产处置权限管理审批流程审批

后,以独立企业往来核算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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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5%,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20 年,机器设备 10 年,运输设备 4

年,电子设备 3 年,其他设备 5 年。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及调整折旧政策的,应

按程序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之后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建工程的竣工决算,根据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财务部依据审核后的金额按有关规定收到工程项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
付其款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出现盘盈、盘亏

及资产毁损等情况的,在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

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允许列支费用的项目、标

准、归集分配方法、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成本费用真实、有效。

    公司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科目对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加强对产品生产成本费用的控制,

建立产品生产成本考核制度,编制年度产品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

产品生产成本波动的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控制及审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及配套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要督促、检查各子公司成本、费用预算的

执行情况,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进行核算,做到成本、费用的精细化管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

    ㈠产品一经发出或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一经提供,同时收到货款或取

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证据时,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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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项或以本期实际收到的

销售价款确认收入;

    ㈢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时,商品发出即可确认收入;

    ㈣委托代销销售时,当代销单位将售出商品代销清单送到时,不论代销单位

是否将货款汇到,即可确认收入;

    ㈤在交款提货时,如货款已收到,提货联送交财务部门,无论商品是否发出,

即可确认收入;

    ㈥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

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即可确认收入;出口的商品确认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

OB)为记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

由公司负担的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等不得确认收入。

    公司财务部门应明确实现收入的条件和标准,对已实现的销售要及时入账,

并正确反映相应的税金。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明

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界限,并分别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有的收入必须进行如实入帐,严禁设置“帐外
帐”或小金库。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

东大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

补时,可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不足弥补时,应由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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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按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经营生

产、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成本、期间费用及其构成。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具体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共享中心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进程,负责软

件的选用、硬件的配备和专业人才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采用财务共享中心统一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并执

行统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确保会计电算化下产生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提高会计信息资源共享的经济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