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7-019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概述
1、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
是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35.5%股权,是第一大股东。为支持启
明星氯碱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再向其提供 520 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2017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事前已经公司
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3、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
理制度》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启明星氯碱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罗荣臻,注
册资本 8,500 万元,注册地址四川省江油市龙凤镇场镇,主要生产销
售氢氧化钠、盐酸、液氯。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0,117.95 万元,净资产为 4,719.30 万元;2016 年度实现合并报表
营业收入 7,610.54 万元,合并报表净利润 180.54 万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来红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军、副总经理
罗荣臻任启明星氯碱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而公司与启明星氯碱构成关联关系。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累计向启明星氯碱提供财务资助 200 万元
人民币。
三、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用途:此次向启明星氯碱提供的借款将全部由其用
于偿还公司为其担保部分的银行贷款。
2、本次财务资助金额:520 万元人民币。
3、资金占用费:本次为启明星氯碱提供的借款将按启明星氯碱
同期实际支付商业银行项目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每半年结算一
次。
4、资助期限:资金实际拨付之日起叁年。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存在的风险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1、若借款到期偿还时启明星氯碱经营业绩发生不利变化,资金
不够充足,公司将面临本次借款拖延归还或难以归还的风险。
2、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公司将与启明星氯碱签订正式的借款
协议,并要求启明星氯碱提供一定的担保物。
本次财务资助额度很小,仅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液氯、烧碱、盐酸等产品是公司必需的基础化工原料,其中液氯
受运输半径的限制极大,为确保液氯的供应,公司于 2009 年参股了
启明星氯碱,每年主要从启明星氯碱采购液氯等产品。本次向其提供
一定额度的借款有利于保障启明星氯碱的正常经营,从而确保公司的
液氯供应的稳定,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失,且本次提供借款还
能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同时,本次提
供财务资助额度有限,并要求启明星氯碱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总体风
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其偿还公司担保部分的银
行借款,有利于保障其正常经营,从而确保公司的液氯等产品供应的
稳定,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失,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将收取资
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
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财务资助的额度很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利益的行
为。因而,我们同意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 52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
资助。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尔化学本次为参股公司启明星氯碱提
供财务资助主要为使其偿还公司担保部分的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启
明星氯碱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较小,
且要求启明星氯碱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
制范围内。同时,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收取的借款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
贷款利息,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同意意见,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本次启明星氯碱提
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上述拟发生的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于 2016 年度
向启明星氯碱提供财务资助 2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叁年,不
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九、其他
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下情
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