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7-04-1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
研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江油启明星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是公司
参股公司,也是公司重要的生产原料液氯等产品供应商,公司为其第
一大股东。为支持启明星氯碱的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借
款用于其偿还银行贷款。
我们认为: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其偿还公司担保
部分的银行借款,有利于保障其正常经营,从而确保公司的液氯等产
品供应的稳定,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失,同时,本次财务资助
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
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财务资助的额度很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利
益的行为。因而,我们同意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520万元人民币的
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