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 交的《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参股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 要为使其偿还公司担保部分的银行贷款,有利于保障其正常经营,从 而确保公司的液氯等产品供应的稳定,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 失,同时,本次财务资助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且资助额度 很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 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予以 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 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