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2017-08-17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为完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机
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
值,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是建立在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股东回报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但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还可以结合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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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8000 万元以上。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为保持公司股本数量与资产规模相匹配,
在除现金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还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权益分派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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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前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并听取其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邮件、电话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决策和审议程序应按照“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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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和成本等
内外部因素制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
多种渠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股东
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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