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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7-029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5 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4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海燕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度中期分配预案》,会议同意公司 2017 年度中期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524,373,0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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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条件。
       5、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元 85,200 万元(含 85,200 万
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
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
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
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


                                  2
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
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
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
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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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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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
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
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
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
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


                                  5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
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
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
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
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
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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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
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
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
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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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
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
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
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
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


                                 8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
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
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
以披露。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
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3)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4)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
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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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
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本规则;
    (5)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
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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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5,200 万
元(含 85,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议公告日已投入情况           入金额
        年产 10,000 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及配套
 1                                              55,000.00                 7,005.49         39,500.00
        设施建设项目
        年产 1,000 吨氟环唑原药生产线及配套
 2                                              29,100.00                          -       19,700.00
        设施建设项目
        年产 1,000 吨丙炔氟草胺原药生产线及
 3                                              35,000.00                 3,635.56         26,000.00
        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合计                        119,100.00                10,641.05         85,2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
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
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
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
准。

                                               11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有新的规定,公司按照新
的规定对公司可转债方案进行调整。
    6、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7、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8、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9、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4-2016 年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明细表
的议案》。
    10、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议案》,相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1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上第 2~11 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1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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