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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5-12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3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 490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峙玮因与被申请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

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

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

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
年 11 月 13 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

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 年 9

月 9 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

受理费 87230 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

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

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前述民事裁定。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四川省高院的再审应诉通知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已经一审、二审判决,并且诉讼标的不大,因

此,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但由于四川高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是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 4902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