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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

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

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变更为

公司对广安利尔 1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 0.85 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

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建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经公司 2018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

利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

申请的不超过 5 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0,000 万元。

    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四川利

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与中国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利尔作物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分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

为 3,000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利尔作物

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基本授信额度 4,000 万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与光大银行绵阳高

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

金额为 3,735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

的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典贸易”)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平和堂支行申请的授信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比德生化尚未为此签署担

保协议。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百典贸易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申请的授信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意见披露日,比德

生化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本意见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

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86,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1.73%,其中已审批的对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86,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1.7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

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44,735 万元,占公

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0%;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上述

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

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化工”)是公司参股公

司,也是公司重要的上游原料供应商,为支持赛科化工的发展,公司

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借款,满足其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向赛科化工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这将对公司加强对上游关键原料的保障,开拓精细化工产品领域等提

供保障,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

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另

外,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财务资助的额度

很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利益的行为。因而,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

赛科化工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三、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

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

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对夏志刚先生的相关情况介绍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夏志刚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夏志刚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推选夏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宏




                                       201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