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8年8月)2018-08-0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
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公
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组织提供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为遭受自然灾害、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及弱势
群体、困难个人提供生产、生活的救济捐赠;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的扶贫。
3、其他捐赠: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构建和谐社区等其他社会福利公益
性的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
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政府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等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对外捐赠会导致亏损及影响正常经营的不得提供
捐赠。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公司的经营者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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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或经总经理审
批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后的,捐赠方案由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或经董事长
审批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后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500万以上的,或经董事会审批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800
万后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文件的规定,有关对外捐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负责拟定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等。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随意进行对外捐赠,并严格控制对外捐赠金额,如有
必要对外捐赠,按照其章程或其他与对外捐赠相关制度(或有)履行审批程序;对需
提交其董事会审议的,必须将其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所列
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
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十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
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年度专项审计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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