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67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监管协议,用于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8]1221 号”《关于核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852,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截止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52,0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评级费、律师费、审计费和
验资费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7,490,402.49 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净额为 844,509,597.51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
全部汇入公司账户,并出具了 XYZH/2018CDA30331 号《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绵阳分行、广安分行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署了《利尔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1”)
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19908886624,户名: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844,509,597.51 元(捌亿肆仟肆佰
伍拾万零玖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壹分),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 2 已在乙方 2 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投项目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账号:115859275185,户名: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仅用于本
次三个募投项目建设拟投入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
截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述专户余额均为 0 元;甲方将按照
程序对前期投入予以置换,并在后续根据经营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次将
募集资金划拨至前述甲方 2 开设在乙方 2 的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方 1 应当确保甲方 2 遵守其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 1 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实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郑明龙、李睿及项目组成员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有关本次发行全部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5%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
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
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