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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4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8)川民再 615 号《民事判决

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

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再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

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

年 11 月 13 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

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 年 9

月 9 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

受理费 87230 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

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

法民申 4902 号],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

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 615

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 年 3 月 5 日,四川高院

开庭再审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专利保护条
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三)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峙

玮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 150 万元;

    (四)驳回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17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 元,共计

293405 元,由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00 元,由黄峙玮负担

9340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经再审判决公司支付黄峙玮一定数额的专利实

施报酬,但该数额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小,

对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影响有限。

    另外,公司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

予公司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认真研究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

护公司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 615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