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4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8)川民再 615 号《民事判决
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
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再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
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
年 11 月 13 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
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 年 9
月 9 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
受理费 87230 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
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
法民申 4902 号],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
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 615
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 年 3 月 5 日,四川高院
开庭再审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专利保护条
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三)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峙
玮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 150 万元;
(四)驳回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17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 元,共计
293405 元,由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00 元,由黄峙玮负担
9340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经再审判决公司支付黄峙玮一定数额的专利实
施报酬,但该数额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小,
对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影响有限。
另外,公司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
予公司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认真研究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
护公司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 615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