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6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
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
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变更为
公司对广安利尔 1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 0.85 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
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建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
际担保金额为 2,750 万元。
经公司 2018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
利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
申请的不超过 5 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
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
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 9,400 万
元、5,40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
中行广安分行申请 3.28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绵阳分行”)申请
的不超过 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与兴业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
担保金额为 4,684.03 万元。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
度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与中行绵
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2,88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利尔作物向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8,000 万元、向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 3,000 万元、向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基本授信额度 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
尔作物向兴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与兴业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2,748.93 万元。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四川绿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绿地源”)向兴业绵
阳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1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与兴业绵阳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97.4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四川绿地源向兴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广安绿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
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
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全资子公
司福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的应付账款提供不
超过 2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与长虹(香
港)贸易有限公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
保金额为 1,815.02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比德生
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典贸易”)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 1,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847.84 万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百典贸易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申
请的授信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
比德生化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
请的授信 2,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实际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
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42,000 万元,
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2.29%,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42,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42.2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32,923.22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
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上述对外
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 _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罗 宏
202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