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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独立董事2021年述职报告(李小平)2022-03-0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独立谨慎地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
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3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
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
 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7             0                 7             0            0
李小平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0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了解并认真
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
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对股
东大会审议的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 2021 年 3 月 4 日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
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
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
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 1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 0.85 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
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建行
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2,000 万
元。
    经公司 2018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 5 亿元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
担保金额分别为 9,400 万元、5,40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行广安分
行申请 3.28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
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 4,000 万元、5,000 万元、2,122.62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绵阳分行”)申请的不超过 2 亿元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与兴业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
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1,993.72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
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
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88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
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与中
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281.56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 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兴
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与兴业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
金额为 3,653.68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绿地源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
环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油启明星
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
议。
    经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福尔森科
技有限公司向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与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
协议,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59.86 万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百
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中国银行长沙市蔡锷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83.43 万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
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2,5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
保协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102.5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68,3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42.37%,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68,3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2.3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上述对
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基本健全,适应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
到有效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
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4、关于 2020 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2020 年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核及剩余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高管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核及剩余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拟定、审
议、决策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公
司核心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
同意上述方案。
    6、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
    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
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均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7、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其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及
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审议程序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8、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在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对刘晓伟的相关情况介绍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刘晓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教育
背景、专业能力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刘晓伟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晓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9、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
基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
绩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开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
董事会批准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10、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
据项目具体状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考虑到公司经营团队建设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总体战略部署安排,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英遂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和实际情况一
致,其卸任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产生任何不
利影响,同意其辞去总经理职务。
    同时在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对李江先生的相关情况介绍后,我们认为李江
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教育背景、专业
能力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李江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在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

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

变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

保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 1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 0.85 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行

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建行广

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500 万元。

    经公司 2018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 5 亿元授

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

金额分别为 6,400 万元、4,40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行广安分

行申请 3.28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

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 4,000 万元、5,000 万元、2,803.73

万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

6.32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安分行”)、2021 年 4 月 8 日与建行广

安分行、2021 年 6 月 1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21 年 6 月 24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 3,993.13 万元、15.86 万元、4,638.46 万元、0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

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

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769.77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

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与中

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36.16

万元。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

行申请的 1.8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尚未
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

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4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2.5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2,000 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福尔森科

技有限公司向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与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

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743.98 万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中国银行长沙市蔡锷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

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95.62 万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

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2,5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

保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550 万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
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3,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

协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950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31,7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58.33%,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231,7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8.3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上述对

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是依据国资管
理相关规定、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
   (四)在 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朱立延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朱立延先生具备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同
意推选朱立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2021 年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虽然由于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导致诸多不便,本人仍通过审阅资
料、参加会议、视频或电话听取汇报等方式,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募集资金变更情况等进行了重点监督
和核查。同时,还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交流与沟通,重点关注了公司运行状态、所处行业动态、面临的风险、有关公
司的舆情报道、监管精神与动态、公司绵阳基地停产、重要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大
事项,及时获悉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对公司拟决定
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前,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公司
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
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项工
作,对于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能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认真落
实。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凭借在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等领域的多年经验,就公司如何稳定高
质量发展、如何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对
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加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2021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3次,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行
职责,组织就拟任高管的任职资格等事宜进行了重点审核,同时,本人作为战略
委员会委员,与其他各位委员一道积极研讨专门委员会涉及的相关事宜,为董事
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21 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
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在本年度中,公司信息披露经深交所考核结果为“A”。
    2、关注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发展。
    2021 年度,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
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有关事宜,重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重要项目建设情况、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况等重大事项。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核、及时调查和问询,并
就相关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
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工作中保持充
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3、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客观公正的对待投资者。为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固化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思想意识,也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姓名                                 李小平

   电子邮箱                         tzfzb@lierchem.com

    以上是本人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总体而言,公司经营稳中有进,
运作规范,2021 年度在克服种种困难后取得了收入、利润历史新高的好成绩。
但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要进一步防控风险,纵深推进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争
卓有成效的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尤其重视合规、安全、环保等工作。
    2022 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勤勉尽责、忠实谨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好公司形象,进
一步拧紧责任螺丝,提高履责效能,巩固并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出谋
划策,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的一年,也衷心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
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思考在前,谋划在先,持续、稳定、健康的迈
出每一个向前向好发展的步伐,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人员在 2021 年度所给予的理解信
任及配合支持。


                                                         独立董事:李小平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