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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

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

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

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 1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 0.85 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行承

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建行广安分行

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经公司 2018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 5 亿元授

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

保余额分别为 2,850 万元、3,200 万元。
                                    1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行广安分

行申请 3.28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

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均为 0 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

6.32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安分行”)、2021 年 4 月 8 日与建行广

安分行、2021 年 6 月 1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绵阳分行”)、2021 年 6 月 24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

称“招行绵阳分行”)、2021 年 12 月 1 日与中行广安分行、2021 年 12 月 6 日与

中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分

别为 9,098.79 万元、11,972.28 万元、8,455.89 万元、1,842.06 万元、0 元、

1,454.33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

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

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

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与中

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

行申请的 1.8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与兴业

银行绵阳分行、2021 年 9 月 14 日与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2021 年 11 月 22

日与中行绵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

额分别为 0 元、4,000 万元、7,412.68 万元。


                                     2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

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4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与工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

担保余额为 7,000 万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2.5 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2021 年 12 月 15 日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3,315.66 万元、0 元。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2,000 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1,780.96 万元。

    经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福尔森科

技有限公司向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与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

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子公司湖南百典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

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2,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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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

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3,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

议。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474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01,7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40.52%,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98,2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9.8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 元。上述

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基本健全,适应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

到有效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

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 2021 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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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1 年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2021 年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经营团队 2021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经营团队 2021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的拟定、审议、决策

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经营团队 2021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等有关制度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方案。

    六、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

    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

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均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

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此进行了审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及

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审议程序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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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

基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

绩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开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

董事会批准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年

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罗 宏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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