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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7-14  

                        证券代码:002258       证券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2-04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化学”)持股 5%

以上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投资”)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通投

资 有限 公司采 取出 具警 示函措 施的 决定 》(行政 监管 措施 决定 书

[2022]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

5%以上股东,2018 年 7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累计 27,045,004 股,约占总股本的 5.13%。

2022 年 1 月 4 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 705,435 股,约占总股本的
                               — 1 —
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

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下一步,中通投资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

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并以此为戒,规范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杜

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和股东的沟通联系及相关

规则的宣贯,确保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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