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7-14
证券代码:002258 证券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2-04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化学”)持股 5%
以上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投资”)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通投
资 有限 公司采 取出 具警 示函措 施的 决定 》(行政 监管 措施 决定 书
[2022]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
5%以上股东,2018 年 7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累计 27,045,004 股,约占总股本的 5.13%。
2022 年 1 月 4 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 705,435 股,约占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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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
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下一步,中通投资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
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并以此为戒,规范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杜
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和股东的沟通联系及相关
规则的宣贯,确保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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