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租赁办公场地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租赁关联方办公场地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司行政办公之 所需,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 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李双海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