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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尔化学:利尔化学《董事长工作细则》(2023年2月)2023-03-0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与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之间的职责
分工,使董事长更好的履行公司中长期战略管理、对外投资并购、风险管控、
重大决策、新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工作。现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程序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通过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理论知识以及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生产
经营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与股东、董
事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三)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清正廉洁,公
道正派。
    (四)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
工作新局面。
    (五)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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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并代表董事会负责
下列事项:
    1.组织制定公司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发展战略
规划,督导公司管理层进行分解、执行,并监督实施以及动态修正。
    2.根据经营需要,参与公司重大商务活动及拜访重要客户,决定战略客户
的市场策略,决定市场开发与产品登记战略。
    3.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工作,推动被投资或并购企业的整合管理。
    4.定期与公司经营班子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经营状况报告,找出经营、管
理、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讨论改进措施,监督经营班子持续改进。
    5.定期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的汇报,掌握公司的财务、审
计状况,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隐患及潜在风险。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文件、经营合同(按照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报
表。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公
司中层(含全资控股公司高管)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考核;
    (六)决定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向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提
名或委派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七)决定各部门年度预算方案;重大经营性对外合作方案;重大经营协
议或合同;阶段性工作重点安排;集团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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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计划;
    (八)决定公司中层及以下(含子公司高管)绩效考核评价及奖励方案;
    (九)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经营班子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激励建议
方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聘任董事长助理,协助董事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行使
下列职权:

    (一)会签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
过 10000 万元的事项;

    (二)会签单次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内部投
资(含研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三)会签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租期超过 3 年的资产出租事项;

    (四)审批单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五)决定单项原材料采购合同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转让、租入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及大宗物资采
购或购买服务、报废报损、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董事长在决定上述事件后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报备。

                            第四章 董事长薪酬和考核

    第八条 董事长任期内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对经营团队薪酬与考
核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长年度目标进行考核,提出初
步考核意见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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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