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根据《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
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议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双方是基于目前项目现状,为了有
效推动项目的进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合同变更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合同变更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是基于龙头山公司项目现状及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
程建设融资需要,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本次交易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
润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租
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且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
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签订的主债权提供质押
担保。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签署的质押担保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次担保
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谢峰、王宝庆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