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于2018年10
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 21 号浙富控股大厦公司
302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1,015,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33 %。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2,188,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35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827,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金翔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余永清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在本议案表决
时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21,015,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9,689,8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余永清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在本议案表决
时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21,015,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9,689,8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
股东余永清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在本议案表决
时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21,015,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9,689,8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1-2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3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